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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的分割

核心提示:婚后男方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买婚房,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之后夫妻双方感情恶化,在女方提起离婚诉讼时,男方父母主张当时为夫妻双方的出资系借款,并出具了一份男方写的借条。在这种情况下,女方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有借条有转账凭单就一定能胜诉吗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情简介:

原告:朱某 女

被告一:王某 男

被告二:刘某 女

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2万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一母亲,两被告系夫妻,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两被告因结婚购房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2万,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登记在两被告名下。之后两被告未归还借款。现两被告闹离婚并分割房产,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归还52万元。

原告方的主要证据是:一、被告一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面写明:借条 今为购婚房向母亲借款人民币43万元,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加原来向母亲借的定金5万元。合计借款48万元。 借款人:王某 2014.5.12。二、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凭单,载明原告2014年5月12日向被告一转账43万元。三、由卖房人出具的收据3份,包括2014年5月7日收定金5万,2014年5月13日收房款43万,2014年6月30日房款4万。共计52万。

被告一答辩均认可原告诉请,并表示将该借款情况告知了被告二。

被告二答辩:对该笔借款不认可。被告二于2015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被告二未见过该张借条,也未听被告一说起过。而在离婚诉讼开庭后原告突然拿出该张借条,显属事后伪造。且原告诉称的52万实际是由3笔款项构成。第一笔5万元支付发生在两被告结婚登记前,故即使被告一认可也为其婚前个人债务。第三笔购房款4万元系两被告办理结婚仪式时收的礼金,原告无证据加以佐证该笔购房款系借款。至于第二笔43万购房款,因房屋登记于两被告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原告的出资应视为对两被告的赠与。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借条所指向的43万购房款系借款还是赠与。关键就在于借条的形成时间,如真是借条上所显示的时间即2014年5月12日,则为借款。如系离婚诉讼开庭后补写伪造的则应认定赠与。然而经过询问司法鉴定中心,被告知不能鉴定该借条的具体形成时间。故原告认为应按借款处理,被告二坚持认为按照社会经验常识应认定赠与。法官在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基本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做出了如下判决,现摘抄部分判决书如下;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中,其中有9万元被告一陈述用于支付购房定金,其余4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首先对原告主张的其中9万元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进行评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做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借贷关系成立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二、借贷资金的交付事实。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作为主张出借人的原告系被告一的母亲,现两被告因夫妻关系不睦而处于离婚诉讼期间,基于该情形,对原告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应当从严审查。原告主张的其中9万元借款,在其持有的被告一出具的借条中只有5万元,且此款系被告一婚前支付的定金,即使被告一自认,也为其婚前个人债务。对其余4万元被告一支付的定金,原告与两被告无借贷合意,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事实。故原告主张的其中9万元借款事实依据不足,其要求两被告共同归还此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原告通过转账交付给被告一的43万究竟是借贷还是赠与进行评判,法律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形成借贷合同关系。本案的关键是要确认原告持有的借条能否证明原告与被告一存在借贷合意,故必需查明借条的形成时间,如确实形成于借条落款时间,则应认定双方借贷事实,如形成于两被告离婚诉讼期间,结合所购房屋产权登记于两被告名下、两被告婚后居住在该房屋及当时原告不提供资助两被告无能力购房等情况,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未提供证据证实借条形成时间,也不具备借条形成时间的司法鉴定条件,故无法查明借条形成时间。应认定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条形成于借条落款时间,也就无法完全排除原告通过转账交付给被告一的43万元仅是借款。而被告二主张被告一出具给原告的借条系伪造及43万元系原告赠与两被告的购房款,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因缺乏证据,故对此款项的法律性质无从认定,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本院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经验法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本案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原告举证证明其交付给被告一的43万元是出借给两被告而非赠与给两被告。理由一、两被告结婚时与其他90后同龄人一样不具备购买婚房能力,只能依靠自己父母的经济资助,而父母给子女建造或出资购买婚房,乃父母关爱子女的传统良俗,每一个做父母的都不希望自己的子女因购房而成为房奴,本案中当两被告贷款购房时,原告出资为两被告支付了房屋首付款,虽两被告因此而获较大利益,但在原告未提供证据排除赠与的情况下,两被告获利符合常理,也具有正当性。故被告二关于43万元为原告赠与给两被告的陈述更具诚实、可靠性。理由二、依据社会普通民众的生活经验,父母与子女间赠与发生的概率明显高于借贷。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由主张发生概率低的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法理。理由三、原告交付被告一的43万元,如是借款,原告完全可以要求两被告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取得被告二的认可,但原告却未征求被告二的意见,现此款是借款还是赠与款,被告二已不能控制,也没能力举证证明此款为赠与,依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应由原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两被告向其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综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交付给被告一的43万是借款,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52万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网友咨询:婚后父母赠与的房子,离婚后这房子怎么分割

婚前房子是男方父亲名字,婚后,父亲把房子赠予儿子,公正书是这么写的:“我们是坐落早**省**市**号房屋的所有人,我们将该房屋赠予儿子**所有”离婚后这房子怎么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一,婚后父母的赠与,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写明受赠人,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待。

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平均分配为原则。

三,如果一方获得所有权,则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价值。

小编结语: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是:如果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情况。如要主张购房款为借款,单凭自己子女出具的借条还不够,子女的配偶也应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方可。否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该出资应该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关于有借条有转账凭单就一定能胜诉吗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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