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用另一方的名义买房,房产应如何分割?
倩倩与建国在大学期间相恋,2002年毕业后即共同租房居住。2004年两人用共同积攒的8万元作为首付款,以倩倩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房产证刚拿到手不久,建国在广州出差期间结识了新的女友。之后建国因调入广州工作而决定与倩倩分手。倩倩伤心之余,拒不承认建国的购房出资。问:建国能分割该房产吗?
律师观点:房屋作为不动产实行的是登记、公示制度。在我国,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即房产证是确认房屋归属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凭据。由于房产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倩倩,因此,建国是无权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购房首付款中由建国出资的部分,应属于倩倩对于建国的债务,应当由倩倩予以返还。在倩倩拒不返还的情况下,建国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起诉倩倩。但是,如果建国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而倩倩又不承认建国曾经出资,那么建国就会面临败诉的结局。
【律师提醒】恋爱阶段,由双方共同出资而以一方的名义购房时,对另一方是存在很大风险的。作为参与出资但不署名的一方应尽量避免采用现金出资,最好从自己的个人账户上通过银行转账等容易留下书面凭证的方式交纳购房款,这样,才能在今后发生争议时,提供出自己参与出资的有效证据。
网友咨询:婚前房产
新婚姻法,婚后女方父母出钱买房,房产证上要写女方名字,离婚时是否夫妻双方各持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全款购买,而且以女方父母以赠与名义此房屋给女儿,离婚后房子是属于单独所有。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你们婚后买房子是全款购买,用的是你自己的名字,但是这需要你提供单独的户口本,以及单身证明,这样也是可以办单独所有产权的。
如果是按揭购买就没有办法了,最好是买房子的时候就标注好财产比例划分。
婚前一方替另一方交纳房贷月供款时,房产应如何分割?
李先生在恋爱期间拿出自己积攒的20万元作为首付款,并通过个人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李先生拿到新房钥匙后,其女友王小姐也搬进新居,并在同居期间每月从自己的工资卡中出资2000元和李先生共同承担了这套房子的月供款。一年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而分手。问: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财产所有分为个人所有或共有。由于该房产系由李先生个人签约出资购买,且李先生在购房时并未与王小姐领取结婚证建立婚姻关系,因此,该套房屋属于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而非共有财产。因此,王小姐无权分割该房产。对于双方同居期间王小姐出资负担房屋月供的行为,应视为王小姐为李先生承担了对银行的部分债务。如果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且王小姐亦未明确表示将该款赠与李先生,则该笔款项应有李先生偿还给王小姐。
【律师提醒】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能够对同居的财产处理做出约定,则可起到定份止争的作用,从而有效地避免双方因争议不绝而反目成仇。
小编结语:如果双方因碍于情面不愿在同居时订立协议,则作为代为还款的一方,应保留其每次还款的证据,比如从本人工资存折中进行转账的凭证或到银行交纳还款的书面凭据等。这样,就不至于今后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索要替对方交纳的月供款关于婚前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