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出售后所得价款应如何分割?
王女士离婚后和赵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打算一年后结婚。赵先生看中了在三环路旁新开盘楼盘中的一套商品房,希望和王女士共同出资购买,用作两人结婚的新房。王女士表示同意,提出以双方的名义共同购买。但赵认为,自己已用本人的名义和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再更改姓名不太方便。王女士考虑到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痛苦经历,坚持和赵签署了一份出资协议,主要内容是“双方分别出资50万元以赵的名义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属于双方共同所有。”之后,双方到售楼处以赵的名义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齐了100万元购房款。半年之后房屋交付,此时两人却因故分手。赵将新房出售后得款140万元,同时赵在售房时交纳了营业税等税费共计约8万元。王女士要求赵退还出资款并支付增值部分价款,但赵只同意退还其出资款并支付利息,不同意支付房屋增值款。问:140 万元购房款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屋系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且王女士提供的协议证明双方明确约定了房屋属于双方共同所有,故王女士的50万元不属于其对于赵先生的借款,而是共同出资款,房屋的增值系双方共同的投资行为所形成,因此,赵先生应将140万元售房款在扣除8万元税费后,将全部收入132万元分给王女士一半,即66 万元。
【律师提醒】在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买房的情况下,王女士采取签署协议约定房产产权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如果没有这种对产权的明确约定,在司法实践中,王女士的出资款就会作为对赵先生的借款处理。那么,即使房产增值了,王女士所能拿回的最多也只能是50万元及其利息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出资的情况下,以双方共同的名义买房要比双方签署协议更有保障。因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房屋权属是以房屋登记部门登记材料作为行使所有权、处分权等权利的依据。本案中王女士由于并不是产权人,故其和赵先生签订的协议虽然有效,但并不能在房产处理时对抗第三人。比如在赵先生隐瞒了其与王女士对房屋产权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时,王女士无权主张第三人和赵先生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也无权要求第三人归还房屋。而如果王女士被登记为共有产权人的话,则赵先生在对外出售房屋时必须取得王女士的同意,否则,登记主管机关一般是不给予办理过户手续的。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一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后低价出售房产的行为。
婚前一方出资装修另一方的房屋,房产如何分割?
唐先生出资50万元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准备和张女士结婚用,张女士出资10万元对该套房屋进行了装修。之后两人因感情不合终止了恋爱关系,张女士要求分割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或者由唐先生返还其10万元装修款。但唐先生认为张出资装修是双方恋爱期间的一种自愿行为,属于刘对其个人的赠与,因此既不同意分割房产也不同意返还装修款。问:刘女士有权分割房产或取得装修款吗?
律师观点:首先,该套商品房属于唐先生的个人财产,张女士出资装修的行为,是对该不动产的附合添附行为,依据物权法理,在以动产对不动产进行添附的情况下,不动产的所有权性质并不发生改变。物化到不动产上的动产价值仍归不动产的产权人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不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其次,张女士之所以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主要是基于其对和唐先生结婚的期待和判断,是在此条件下对恋人财产的添附行为,而非对唐先生的赠与。从社会常理而言,即便该装修款能被认定为赠与,也应当以双方结婚为条件。唐先生以装修款系女方的赠与,而拒不返还,属于其认识上的错误。再次,唐张俩人的恋爱关系作为一种民间习俗,属于道德规范的约束,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但在恋爱关系终止时,由于存在张女士替唐先生支付装修款的事实,唐作为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张女士造成损失,且两者具有因果关系,故唐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俩人的关系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之债,此时应受我国《民法通则》的调整。即张女士享有债权,而唐先生承担债务。因此,张女士有权要求唐先生将其支付的装修款返还。
网友咨询: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离婚如何分?
婚前男方买的房,女方出资装修,结婚后贷款一起还。如果两年以后离婚,房子和已还贷款怎么分,装修的费用可以要回吗?房产证是结婚以后办理的,但名字写男方的名字,又怎么分,如果写两个人的名字可以算平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答: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某项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期房的预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实际取得房产证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恰好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出产权证之前又与他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性质?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答案是房屋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财产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对民事主体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男女一方婚前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债权;产权证办出后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物权(所有权)。
2、由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对售房人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债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当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之后,购房人享有的对售房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变成了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所有权)。
3、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变成了物权,没有先前的债权,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物权(所有权),物权是债权的转化形式。由于债权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物权(所有权)又是由债权转化而来,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婚后才办出产权证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取得产权证,并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此种房屋仍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同样此种贷款属于婚前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房屋所有人无法按时还贷时,银行无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还贷。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于还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归还已还贷额的一半。
5、对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财产时按买房时的出资额认定夫妻一方的相应份额,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但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同意上面书写两个人的名字时,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双方约定婚前所购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你所述情况,所购房屋应归男方所有,如果房产写你二人名字,则属于你二人的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属于贷款所购,因此,对于二人结婚后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二人平分,以前的部分归男方所有。
小编结语:恋爱阶段为对方装修房屋应采取慎重的态度。如果完全由一方出资,最好用该方自己的名字签订装修合同,这样在支付每笔装修款时,装修公司出具的发票与实际出资人相符,对于该方今后的举证比较有利。如果装修款系恋爱双方共同出资,则双方最好对各自的出资款做出书面约定,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非产权人的一方尤其应注意保留书面的交费凭据。这样,才有可能避免将来恋爱关系终止后,自己的利益无端受损。关于房产款如何分割以及一方出资装修另一方的房产离婚怎么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