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出资以双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白雪决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一套商品房,婚后再将该套小户型的房子出租出去以补贴家用。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其男朋友陈世提出自己的单位可以报销物业费和取暖费,不如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这样,今后物业公司开具的发票拿到单位报销起来方便点。白雪爽快地答应了,考虑到陈世并没有实际出资,白雪为了避免财产纠纷,仍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个人按揭贷款,房产证下来后,白雪也并没有把房屋共有权证交给陈世。没想到后来麻烦还是出现了,在俩人因故分手时,陈世竟然要求分割房产,这下可把白雪气的够呛。问:陈世有权分割房产吗?
律师观点:房屋作为不动产,在我国实行登记公示制度,即产权人以有权登记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的登记为准。由于白雪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上是白雪和陈世两个人的名字,因此,尽管白雪没有把产权证交给陈世,但在主管机关的房屋档案中,这套房屋仍属于俩人所共有。至于白雪以自己的名义办理的个人按揭贷款,只能证明其通过银行借款支付了购房款,而不能从根本上否定陈世的产权人地位。而且把陈世的名字列入购房合同中的房屋买受人后,在主管机关的预售备案登记中以及白雪出具的房产份额的声明等一系列材料中都会出现陈世的名称,这对白雪是相对不利的。所以,尽管从道义上说,陈世做法很无耻,但由于白雪举证困难,故很难把陈世从产权人中除名。而在房屋产权人名称不变更的情况下,陈世是有权享有的房产份额的。
【律师提醒】婚前购房在一方出资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把另一方的名字加在购房合同中,因为房产证中的产权人是以购房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为准的。一旦使没有出资的一方成为产权人,则在售房时不仅需要取得该方的同意,而且在其要求分割房价款时,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按照产权证上记载的份额支持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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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婚前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本写的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没有添加另外一个人名字在房产证上,离婚如何分割。双方觉得花1w5添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不划算,有没有办法不损害另外一方出资人的利益。比如财产公证,具体费用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只做公证,如果不到房管局备案。那也是无效的。房屋产权还是归个人所有的。
另一方在离婚时只能根据自己所付出的钱得到经济补偿,不能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婚前以双方名义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张军和李英大学毕业后即共同承租了一套两居室居住。日久生情,俩人转眼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考虑到目前承租的房屋离俩人单位较近,同时也是俩人爱情的见证,于是俩人决定把该套房屋共同出资买下来。经与房主协商,房屋作价26万元,其中张军出资16万元,李英出资10万元。在确定共有份额时,张军大度地表示各占50%。房产证办下来之后,由张军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李英持有房屋共有权证。不久,李英调往外地工作,俩人尚未及领取结婚证便因故分手。张军希望按照实际出资额重新确定俩人的房产份额,或者由李英将差价款补给他,但李英不同意。问:所购房屋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俩人所购的房屋已经领取了产权证,实际上已经由房屋行政主管机关对双方所购的房屋进行了产权登记和分割。而主管机关的这种登记正是依据张军和李英俩人的承诺或者关于房产份额的声明。即使张军拿出了其16万元的出资证明,也不能因此改变其在房产登记部门的承诺和声明。因此,虽然张军所提的要求比较合理,但在李英不同意的情况下,除非张军有证据证明主管机关进行登记所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而要求重新登记。否则,双方的产权份额只能以产权证上的记录为准。此时如果该房出售,房价款应由张军和李英平均分割。
小编结语:恋爱双方作为房屋的共有权人,享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并不是以双方的实际出资额为准,而是以产权证上的记载为准。按照法律规定,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中。而恋人在婚前联名购置房产时,由于双方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上述关系,因此双方的财产份额需要由双方进行约定。这种约定会体现在房屋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屋共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中,即通过主管机关登记的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婚前联名购房时,最好按照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约定各自的产权份额。当然,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均认为约定的份额更为公平合理的,则另当别论。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