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接受另一方父母资助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志雄大学毕业后留在了城市工作,并与城市姑娘文英相恋。文英的父母对这个勤奋朴实的小伙子非常喜爱。两年后志雄的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对职工售房,志雄和文英的父母商议,打算把自己可以购买的一套两居室买下来结婚用,考虑到志雄积蓄不多,文英的父母爽快地拿出了6万元现金交给志雄,说:“这点钱就由你俩结婚买房用吧!”有了这笔资助款,志雄又凑了4万元,以其本人名义顺利地交纳了全部购房款并办理了产权证。可是半年后志雄和文英未及结婚便缘尽分手。问:所购房屋文英有权分割吗?
律师观点:虽然文英父母出资时没有表明6万元款项是赠与还是借款,但从其所说的“由你俩结婚买房用”的原意分析,如果该款是赠与的话,那么也应当以俩人结婚为条件,即如果将来俩人结婚的情况下,该笔款项可以视为文英的父母对俩人购房的赠与款。由于后来俩人并没有结婚,且房改售房针对的是本单位的员工,购房时文英并没有作为买受人,因此,该笔款项应作为文英父母对志雄的借款,由志雄返还给文英父母。因为文英并不是房屋的买受人更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因此,文英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律师提醒】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其子女的恋人出资购房时,最好让其出具借据或收条,如果碍于情面不让对方出具字据,也不要轻易将出资款通过现金方式交给对方。虽然本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不难从法律上找到解决问题的答案。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购房合同和房产证上都是其志雄本人的名字,与他人并无关联,文英父母的现金出资又无其他证据证实,一旦志雄不承认文英父母的出资款时,由于空口无凭,文英父母的损失将会很难避免。
婚前由双方联名购买、一方负担月供款的房屋如何分割?
赵男和周女婚前各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置了一套预售商品房,同时,俩人联名做了总额为40万元的购房按揭贷款。之后赵男将自己的工资存款帐户作为还款帐户,每月向贷款银行交纳的月供款实际上都由赵男独自承担。房产证上载明的俩人的房产份额为各占50%。两年多后俩人未及结婚即告分手。此时赵男已经交纳月供款累计6万元,而俩人当初60万元所购的房产,市场现值也已飙升至100万元。问:俩人分手后房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首先,按照房产证的记载,该套房产俩人各享有50%的份额,因此,如果房屋出售后纯收益为100万元,则俩人每人应分得50万元。
其次,俩人向开发商交纳的60万元房价款中有40万元系通过向银行共同贷款交纳,因此,这40万元属于俩人的共同债务,俩人应按照与银行签署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共同向银行交纳月供款。而赵男银行帐户上的转帐凭证表明,赵男已经交纳的6万元中有一半是替周女承担的债务,这3万元应由周女支付给赵男。
再次,如果房屋的产权不做变动,则周女今后应和赵男共同承担银行的月供款。若房屋出租的话,还可分享房屋的租金收益。当然,周女应当承担的月供款也可以从房屋的租金收益中予以抵扣。
最后,如果双方同意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一人,则双方可通过房屋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将对方按比例应得的价款支付给对方。举例来说,假如赵男出价110万元,而周女出价105万元,则由双方签署《房产份额转让协议》,赵男作为受让方取得周女转让的50%的产权份额,并向周女支付 55万元的对价款(扣除周女应向其支付的3万元并承担周女为买房而对银行欠下的20万元债务后,实交给周女32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由赵男享有房屋的全部产权。
【律师提醒】 婚前双方联名购房时,对房产份额的约定应以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揭购房时,实际出资不应仅仅以双方交纳的首付款比例为标准,而应把一方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投入的款项计入实际出资数额。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按揭购房至少包括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和开发商的买卖合同关系,二是和银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在贷款批下来并转到开发商帐户之后,房屋价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联名购房双方对开发商的付款义务即告完成,以后支付的月供款只是对银行的还债,而不是对房价款的继续支付。因此,如果以一方的名义办理的贷款,则贷款总额应计入该方的实际出资数额,并以此约定房屋份额。如果以双方的名义办理贷款,则一般应视为双方在贷款总额内的出资数额相等。如果实际上由一方负担月供款,则最好以该方的名义贷款,这样才能使双方的权利义务相对等。以本案为例,月供款实际由赵男承担,那么赵男应以个人的名义贷款,在此情况下,若以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约定产权份额,则赵男的全部出资额为50万元,而周女的出资额为10万元,双方分别享有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五和六分之一,在房产增值时,赵男即可比原来多享有三方之一的房产增值收益。
此外,在双方共同贷款的情况下,如果月供款实际上由一方承担,则该方只是替对方承担了部分债务,其依法可以向对方进行追偿,但并不会必然引起房产份额的变化。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应注意保留还款的书面凭证,以备在争议发生时向对方追偿。
网友咨询:房产分割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婚前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本写的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没有添加另外一个人名字在房产证上,离婚如何分割。双方觉得花1w5添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不划算,有没有办法不损害另外一方出资人的利益。比如财产公证,具体费用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只做公证,如果不到房管局备案。那也是无效的。房屋产权还是归个人所有的。
另一方在离婚时只能根据自己所付出的钱得到经济补偿,不能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小编结语:子女结婚前,父母为其子女的恋人出资购房时,最好让其出具借据或收条。婚前双方联名购房时,对房产份额的约定应以双方的实际出资为准。关于父母资助买房以及双方联名买房的离婚时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