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父母以子女及其恋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王飞的母亲早逝,父亲定居国外事业有成,其自幼在上海由奶奶扶养长大。2005年王飞的父亲回上海探亲时,获悉王飞和自己昔日战友的女儿李雅谈恋爱,非常高兴。当即对俩个孩子表示,若俩人能在其这次回国期间订婚,将送给俩个孩子一套房屋,俩人结婚时还将送给儿媳李雅宝马轿车一辆。同年2月王飞和李雅在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当着众多宾客和李雅父母的面,王飞的父亲将载有王飞和李雅姓名的房产证当场交给了俩人。订婚之后,王飞和李雅即在这套200万元的新房中开始了同居生活。半年后因俩人性格不合,王飞向李雅提出了分手,李雅认为,分手可以,但俩人共同生活半年,虽然没领结婚证,已与结婚无异,所以自己不仅应享有一半的房产,王飞的父亲还应兑现其赠送宝马车的承诺。王飞对此坚决不同意,认为虽然房产证上有李雅一半的份额,但这是其父亲给付的彩礼,既然俩人未成婚,李雅就不应该享有房屋的任何产权,至于宝马轿车更是无稽之谈。问:此时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1、王飞父亲的行为对双方的赠与,不是对王飞的个人赠与。在本案中,王飞的父亲将房屋送给王飞、李雅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为赠与,所附条件是王飞、李雅在其回国期间订婚。在俩人的订婚仪式上,王飞的父亲不仅宣布了这一决定,并将房产证当众交给俩人,表明了其兑现了这一赠与的承诺。由于王飞的父亲赠送房屋所附的条件是俩人订婚而不是结婚,因此,即使后来俩人没有结婚,所附的赠与条件也已经成就,作为受赠人的李雅也已经履行完了赠与口头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因此,王飞的父亲无权撤销赠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父母为在子女婚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所以,王飞父亲赠送房屋的对象并不是王飞个人而是王飞和李雅俩人,李雅有权按照房产证上所载的份额享有该套房屋的产权。
2、王飞所说的其父亲赠送的房屋属于彩礼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解答,“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的情况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由于本案中,并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才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且王飞的父亲的给付行为是其主动提出的,并非女方的主动要求,因此,其行为不属于彩礼给付而属于赠与行为,应按有关赠与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3、李雅有权拥有房屋的产权份额,但无权要求兑现宝马车。基于同样的道理,由于王飞父亲向李雅赠送宝马轿车的前提条件是王飞、李雅俩人结婚,由于所附的这一条件后来并没有实现,因此王飞父亲与李雅口头约定的赠与合同并未生效,李雅无权要求其兑现赠与宝马轿车的承诺。
订婚并不是我国《婚姻法》中所规定的法律程序,双方并不因为订婚而建立法律上的任何关系。因此,父母在子女婚前资助其购房时,尽量不要将订婚作为赠与的条件。在向子女的恋人赠与时,应采取慎重的态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登记的,应当办理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的赠与除非经过了公证,否则赠与人是有权撤销赠与的。而在赠与的房产已经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受赠人并没有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赠与人是不能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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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婚前一方父母以其子女恋人的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大柱初中毕业后即在父母在镇上开的饭馆里帮忙,转眼到了成家的年龄,其父刘大爷托人和镇东头的小芹家说亲。按照当地的风俗刘大爷准备了2万元的“小礼”钱,准备交给小芹的父母让小芹和大柱订婚。小芹的父母提出“小礼”和今后结婚时的“大礼”钱都不要了,让刘大爷出资6万元在镇上以小芹的名字买套房子,今后作为俩个孩子的新房。刘大爷考虑到虽然房产证上写的小芹的名字,但毕竟不是给把彩礼直接给了小芹父母,况且大柱和小芹结婚后房子还不是刘家的,于是就爽快的答应了。小芹的房产证拿到手后,和大柱举行了订婚仪式,但半年后却因和大柱处不到一块而分了手,此时,小镇上的这套房产也涨到了10万元。刘大爷要求把这套房产更名为大柱,但小芹的父母却拒不同意。问:该套房产该如何处理?
首先,刘大爷购房的6万元是按照当地风俗应交付给女方的“小礼”和“大礼”钱,即“彩礼”款。刘大爷根据女方的要求,以女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虽然不属于“彩礼”,但属于“彩礼”投资所形成的转化形态,而不属于对女方的赠与。
其次,由于购房款系彩礼钱,而男女双方并未成婚,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该6万元钱应当由女方返还给刘大爷。
最后,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彩礼一般不包括彩礼形成的收益。而本案中刘大爷之所以购买房屋也主要是依据女方的指令,是女方对彩礼的使用方式,况且房产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因此,该套房屋属于小芹所有,小芹的父母应将刘大爷的6万元购房款和其代为交纳的相关税费款返还。
小编结语: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在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返还对方。因此,给付的一方应当保留各种给付的证据,比如购买物品、电器的发票等。如果是现金给付而又不能让对方出具收条的,则应邀请媒人等作为中间人进行见证。而在根据对方的要求用彩礼款为对方进行购房的情况下,由于开发商出具的发票上和税务机关的完税发票上,一般都是以购房合同中的买受人作为付款人的,实际出资的一方更应该将购房发票、缴纳契税的发票等票据保留在自己手中,不要轻易交给对方,以免造成今后的被动。关于婚前一方父母以子女及其恋人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