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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有价证券归谁?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目前,涉足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投资领域的人已越来越多。这类财产最大的特点就是价值不稳定,因此离婚分配时和其它财产相比也较复杂。那么在夫妻离婚时有价证券归谁?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时有价证券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离婚时有价证券归属?

《婚姻法》第17条所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得,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由一方所有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约定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财产,也可以是法定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购买的有价证券就属于一种投资经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以共同共有制为原则,夫妻有约定的可以实行个人财产制或者部分个人财产制。因此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归属发生争议时,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此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有价证券,如果是夫妻共同购买的则当然是由夫妻共同共有。如果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如果该方确有证据证明有价证券属于其个人财产,则按个人财产处理,但若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网友咨询:离婚应如何分割有价证券以及如何处理股权转让

我和丈夫结婚11年,因为感情破裂,现在正向法院申请离婚。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我们曾经购买过一些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请问应该如何分割这些财产呢?另外4年前,我丈夫还以个人名义在某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我并不是这家公司的的股东,他愿意转让部分股份,请问我能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院2003年12月26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所以,你们可以协商或按市价分配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股票等有价证券,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该司法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所以,如果符合上述两项规定的条件,您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离婚时有价证券如何分割?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归谁所有,以夫妻双方的约定优先。夫妻双方的约定,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口头形式的约定,必须双方无争议,方可按此处理。夫妻双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规避法律。如果规避法律,则该约定无效。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就按双方的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夫妻共有的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如何分割,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前提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往往表现为价值不稳定,如何分割这部分财产给我们带来了新的思考。

以股票为例,一般来说,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但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时,法院也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比如,现在有些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未上市的公司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就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的分割办法也是如此。本案中殷某主张按股票购入时价格分割,显然是不合理的,最终,在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按股份数额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对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有价证券的问题做出了答复,该答复称:“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小编结语:由于有价证券一般涉及大量资金及期待价值,因此建议夫妻离婚时谨慎对待,积极求助于专业律师,避免自己丢失大量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多离婚有价证券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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