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改房有哪些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房改房有两种:一是以成本价购买,取得完全产权的房改房;二是以标准价购买,取得部分产权的房改房(有人称之为“小产权”)。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即夫妻双方购得的房改房,无论以谁的名义登记,也无论原产权单位是男方单位、女方单位,或者是某一方的父母单位,该房改房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于取得房改公房“小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二、房改房如何分割
1、离婚后房产不以实物分割,而以变卖分钱或作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以变卖分钱的方式分割时,可以通过拍卖市场拍卖,也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等其他途径出售住房,双方对卖得的款项进行合法合理分割。以作价补偿方式分割住房时,由其中的一方继续居住该住房,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格估算后,由居住者支付另一方一定的价款,然后自己独立地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除了让评估机构作出评估外,也可以用一种简单的办法,即参考同类地段同类型、同大小的住房的价格,减去一定的折旧,计算出该房产的价值。
2、《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实际价值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
案例分析
房产分割纠纷
案情(化名):楼林,男,30岁,柳红,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结婚当天楼林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重庆渝中区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2年后,夫妻闹离婚。楼林称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因此房子应当归楼林所有。
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认为:房款是楼林个人出资属实,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合同上买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办证申请书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上记载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该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采纳以上全部代理意见,因此本案一审女方获胜。
楼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第5中级人民法院,女方柳红代理律师仍然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作为争论焦点,仍然胜诉。
楼林仍然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市高院立案后,书面审查了女方柳红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认定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楼林再审申请。
本案代理后,律师认为:对方当事人楼林如果在买房时咨询下律师,他婚前财产可能仍然是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是否交税?
律师,你好,我和我的老公感情不和总是吵架,我打算在今年离婚,我们名下有两套房,离婚的话这两套房怎么分割,离婚时房产分割是否要交税?
婚姻帮律师解答:
如果是双方自愿离婚的话,那么财产分割就由双方自己协商(意思就是可以不依照法律,只需要双方达成协议就可以了)。 房屋缴税这个问题,不知道你问题的过户税还是其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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