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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赡养老人的几个错误认知是什么?

核心提示:赡养就是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生活中有些子女对老人赡养的错误认知你知道吗?小编为你做了整理,请看下文。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错误认知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张老汉夫妇是一对年届古稀的农村夫妇,生有三子一女。小儿子自小痴呆,其余两个儿子在本村务农,日子拮据。女儿早年进城打工,生活条件不错。多年来,张老汉夫妇一直由两个大儿子照料。随着年事渐高,加上还要抚养痴呆的小儿子,老两口晚年生活越来越困难。为此,张老汉多次进城要求女儿也承担一部分赡养责任,但女儿认为自己已经出嫁,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张老汉夫妇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点评:《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错误认知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老王在老伴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多年且无子女的刘某结了婚。由于刘某体弱多病,收入较低,两位老人生活十分困难。老王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都被儿女以父亲再婚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错误认知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在城市家庭中,一些子女参加工作较早,在父母购置家电、房屋等大宗财产时,该子女将其工资等收入交给父母,使该收入也用于家庭投入。在分家时,一些老人却将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子女,从而产生纠纷。在农村家庭中,儿子结婚由父母操办,结婚不久又分家另过。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常以父母偏心眼、分家不公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错误认知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

现在,不少年轻夫妇不体谅父母的身体状况,也不体谅他们生活收入等方面的难处,将自己孩子的饮食起居、上学接送、日常管护等任务一股脑儿推给父母。如果老人们在几个子女中处理不当和稍失公允,有子女就说“父母照顾了谁家的孩子,谁就应当赡养”,言下之意,父母没照顾自己的孩子,自己便不用承担赡养义务。

点评: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错误认知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实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 年逾八旬的陈老太,生有两个儿子。老伴在6年前病故,陈老太一直随大儿子生活。大儿子夫妻俩都是企业职工,收入不多,近年来又要供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而陈老太的二儿子开出租车,月收入两千元以上。为此,陈老太多次要求二儿子履行赡养义务,但二儿子却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一气之下将二儿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后,多次对陈老太的二儿子进行法制育,最终使双方达成赡养协议。

点评: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法律是允许的。但却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应如何赡养老人?

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 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给付赡养费。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老年人也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赡养保证的履行。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应当承担护理的责任。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亲自履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履行,并支付所需费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赡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慰藉,营造和睦友爱的家庭氛围。

网友咨询:赡养老人

儿子去世后,儿媳妇和孙子对老人有没有赡养义务?

婚姻帮律师解答:

按中国道德观来看,儿媳及孙子都要赡养老人。但从法律来看,儿媳妇与你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为儿子已去世,儿子与儿媳妇的合法夫妻关系已经终止了。按婚姻法规定,儿媳妇是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如果儿媳妇继承了儿子的遗产,就必须在承继遗产的范围内赡养老人,如果去世的儿子有遗产的,老人是可以依法继承。按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继承人。按婚姻法规定,孙子有能力的应当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孙子已经成年工作了,应当赡养祖父母。

小编结语: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被赡养是老年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人都会变老,相信谁也不希望自己在晚年的时候被子女冷落、无依无靠。赡养老人的几个错误认知就介绍到这里,更多赡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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