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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有关的房产纠纷问题的案例分析(十二)

核心提示:新婚姻法的出台实施犹如投入湖面的石子,引发众多网友议论。争议最多的就是,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因为,随着房价的飙升,很多人将有房作为结婚的条件之一。还有很多情况是房子的性质是被赠予的,这时候应该怎么分呢?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赠与房产的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一方委托另一方买房并表示该房产婚后归双方所有的,结婚不成时房产如何分割?

老华侨代先生丧偶后在回国探亲期间,结识了广州的肖小姐并同居。代先生准备回新加坡处理有关事宜后,就回国结婚。临行前代先生将20万美元交给肖小姐,让肖在广州买下一套房屋作为俩人的新房。为此,代先生立下字据:“20万美金由肖小姐在广州用于购买结婚新居及家私,双方结婚后,新房及所购物品均属我与肖小姐共有。”代、肖俩人均在字据上签了名。之后,肖小姐以自己的名义花费12万美元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了产权证。代先生从国外回到广州后,俩人因种种原因发生矛盾而决定结束恋爱关系。代先生要求肖小姐归还购买的房屋和剩余资金,肖小姐认为根据双方所立字据,该套房产属于代先生的自愿赠与,故只同意退还剩余的8万美元资金。问:代先生有权要求归还房产吗?

律师观点:肖小姐认为房产系代先生自愿赠与的观点是错误的,代先生有权要求肖小姐归还房产和剩余资金。首先,肖小姐是受代先生委托买房,俩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因此,肖小姐利用代先生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归属于代先生。其次,代先生虽然表示所购买的新房在婚后属于俩人共有,即将购买的房产赠与一半的份额给肖小姐,但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只有俩人结婚后,赠与的条件才能成就,这此之前,即使肖小姐将房产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也不能认定赠与已经生效。当然,从物权的角度考虑到房产已经登记在肖小姐名下的事实,俩人可以协商由肖小姐继续拥有房产,但应将20万美元返还给代先生。

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和期限的。故赠与人在做出赠与表示的同时可以附上条件和期限。所谓条件指的是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尚不确定的事实,而期限则是指时间问题,是将来必然要发生的。附条件的赠与,在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赠与,在期限到来时生效。此外,虽然赠与一般是无偿的,但却可以为受赠人附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所附的义务,赠与人可以依法撤销赠与。

恋爱一方在向对方赠与房产时,可以充分利用赠与的上述法律特征,设定赠与的条件或期限或者为对方设定义务,从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图。而作为受赠人亦应充分注意到对方设定的这些条件、期限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从而保证赠与的效力。

网友咨询:赠予的房产的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兄弟赠予的房产如何在夫妻间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共同财产(有财产约定的除外),那么在兄弟一方没有明确只赠予给夫妻一方的情况下,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予,那么就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向另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在房产过户前又反悔的,房产应如何处理?

王先生与李小姐相恋半年后,让李小姐搬进了自己购买的新居,开始了同居生活。李小姐多次要求登记结婚,可王先生一直以工作太忙予以推脱。为了安抚李小姐,王先生主动表示:“虽然我们没结婚,但在我的心中,你早已是我的妻子,现在我的房产也有你的一半”。李小姐认为其花言巧语,空口无凭。王先生当即在一张白纸上写下一句话的声明,内容是:“我自愿将自己位于大地花园的房产赠给李小姐一半份额。立此为据,决不食言。”李小姐让其签了字后,喜滋滋地把该声明收了起来。但王先生既未将房产证交给李小姐,也未办理房产的更名过户手续。一年后,王先生移情别恋提出分手。李小姐拿出声明要求其兑现承诺,分割一半的房产。王先生却以俩人并未结婚为由拒不同意。问:该套房产李小姐有权分割吗?

律师观点:李小姐无权分割该套房产。虽然王先生做出了向李小姐赠送一半房产份额的承诺,并立下了书面字据,但是,由于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因此,在王先生并未将房产证办理到李小姐名下的情况下,该套房屋的权属份额仍全部属于王先生所有,并未发生权利的转移,王先生此时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至于王先生所说的俩人并未结婚,并不构成其拒绝分割房屋的理由,因为从李小姐提供的声明字据上看,该房产的赠与并不以俩人结婚为条件。因此李小姐无权获得房产份额的真正原因不是赠与的条件未成就,而是双方没有及时办理房产更名过户的手续,使得王先生有机会撤销赠与。

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受赠人没有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的义务。但是,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因此,对于受赠人而言,要保证赠与发生法律效力,至少应采取如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在对方承诺赠与后,立即办理房产证的过户手续。这是最为现实有效的方式。

2、在对方不同意立即过户的情况下,双方到公证处就赠与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并保管好对方的房产证。这样,即使双方分手了,受赠方亦可要求对方交付房产。

小编结语: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附条件和期限的。故赠与人在做出赠与表示的同时可以附上条件和期限。依照法律规定,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即只有办理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手续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赠与房产的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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