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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死亡后的房产分割以及同居关系下的房产分割

核心提示:新婚姻法的出台实施犹如投入湖面的石子,引发众多网友议论。争议最多的就是,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婚前房产,离婚如何分割不仅是在新婚姻法中有所规定,在以前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后如何分割以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联名购房,一方死亡后房产如何分割?

志强和文丽恋爱期间共同出资40万元联名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就在俩人结婚前,志强因遭遇车祸而去世。志强只有兄弟俩人,其父母早已过世。在文丽料理完志强的丧事后,志强的哥哥从外地赶来,要求进行房产分割。问:双方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1、首先应对俩人的共有房产进行析产。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双方已经约定了房产份额并取得了房产证,则应按房产证上载明的比例确定各自的房产份额。如果双方没有对房产份额做出书面约定,则应按双方的出资额确定各自份额。在出资比例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双方各占 50%的份额。

2、属于志强所有的房产份额应作为志强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法定继承办理。即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于志强父母已逝,其本人又未婚,故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房产份额应由第二顺序人继承,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鉴于在志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其哥哥一人,因此该部分房产份额应由其哥哥继承。

3、文丽不享有志强的遗产继承权。由于文丽与志强并未结婚登记,因此,文丽不是志强法律上的配偶,不能作为志强的继承人。志强的房产份额归其哥哥所有后,文丽可以和其哥哥协商,通过房产有偿转让的方式使房屋产权归属于一人。

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由于并没有登记结婚,故不存在法律上的配偶关系,因此,一方是不能成为另一方的法定继承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另一方留有遗嘱,将其房产遗赠给对方。否则,一方无权继承另一方的房产。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各种情况下的产权房分割方式 近年来随着虏产市场越来越活跃,房价不断走升,随之而来的是购房方式不断出现多样化。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认定也日渐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这类房产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个人财产。 第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情况下,虽然是在婚后购房,但是购房款是其婚前财产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在婚后所购房屋只是其婚前财产的一个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八,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魇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给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的时候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给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双方先同居后补办结婚证的,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

1999 年3月,26岁的胡先生和24岁的江女士举行了婚礼。之后俩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1年8月,俩人用两年来共同生活期间所积攒的16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购房人和房产证上写的都是江女士的名字。2003年3月因江女士怀孕,为了办理准生证,俩人才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俩人关系紧张后,胡先生一直对该套房产的归属问题惴惴不安。因为房产是在俩人领取结婚证之前购买的,而房产证上又是江女士一个人的名字,胡先生担心该套房产会作为个人婚前财产来处理。问: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在于:

首先,胡江俩人先前的同居关系经补办结婚登记后可以转化为事实婚姻关系。虽然1999年3月俩人同居时未进行结婚登记,但此时俩人已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也符合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因此双方先前的同居关系在补领结婚证后即转化为法律认可的事实婚姻。

其次, 2003年3月俩人领取结婚证的行为属于补办结婚登记。按照相关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已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怀孕的,应终止妊娠,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在此情况下,俩人在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年之后,出于怀孕生养的原因而领取结婚证,其实质是补办结婚登记。

第三,俩人的婚姻效力应从1999年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计算。因胡江俩人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时起,均符合结婚条件,故双方婚姻效力应从1999年3月起计算。

第四,该套房产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在补办结婚登记后,胡江俩人的婚姻效力始于1999年3月,故俩人于2001年8月出资购买的房屋取得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共同出资时对该房屋的权属又无其他约定,因此,该套房屋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1994年2月1日以后的同居关系,只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将先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起的同居关系合法化,并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时间点认可双方婚姻的起始时间。因此,从这一意义上说,也可以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视为事实婚姻。当然,这要以补办结婚登记为前提,否则,对于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法律是不承认其婚姻效力的。由此可见,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居双方应及时补办结婚登记。

小编结语:双方共有房产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平分的原则分割。对于同居关系只有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才能将先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之日起的同居关系合法化,并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的同居时间点认可双方婚姻的起始时间。关于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后如何分割以及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应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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