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的一方通过何种途径可以继承另一方的房产?
刘大爷和苗大娘黄昏恋已经好几年了。由于刘大爷三个儿女的一致反对,两位老人虽然自2002年便生活在一起,但一直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去年刘大爷行动不便后,一直是苗大娘照管其生活起居。因为双方居住的是刘大爷十年前在老伴去世后买下的二居室,眼看刘大爷的病情日重,无儿无女的苗大娘也越发担心在刘大爷去世后,其子女会将自己从该房屋中驱赶出去。如果这样,孤身一人的苗大娘又将何处安身呢?问:苗大娘如何才能继承房产呢?
律师观点:由于苗大娘并未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双方的关系也不构成事实婚姻,因此按照苗大娘目前的身份,其是无权继承刘大爷名下的房产的。不过好在刘大爷目前尚健在,故对于苗大娘而言,至少有以下四种途径可以帮助其实现对房屋享有合法权益:
其一,苗大娘与刘大爷立即登记结婚,这样,虽然房产仍属于刘大爷的个人婚前财产,不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刘大爷去世后,苗大娘作为其配偶,即和刘大爷的三个子女共同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至少享有四份之一的房产份额。
其二,苗大娘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并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将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在刘大爷去世后,首先要对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房产份额分给苗大娘一半,剩余一半再作为刘大爷的遗产由四名法定继承人继承。苗大娘可以分得全部房产八分之五的份额。
其三,苗大娘与刘大爷登记结婚,刘大爷立下遗嘱将房产指定全部由苗大娘继承。由于苗大娘作为其配偶,系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此种情况下属于遗嘱继承。
其四,双方不愿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刘大爷立下遗嘱指定将房产在其死后全部赠给苗大娘,并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此种情况下,因苗大娘不是刘大爷的法定继承人,刘大爷的行为属于遗赠。
按照司法部、建设部规章的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此,无论是刘大爷设立遗嘱还是苗大娘接受遗赠房产,都应该办理相应的公证手续。这也是将房产作为遗产处理时特别需要注意的地方。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房,产权人死亡后房产如何分割?
王先生和吴小姐在恋爱期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价款60万元,其中王先生出资20万元,吴小姐出资10万元,购房人和房产证上使用的都是吴小姐的名字,并以吴小姐的名义办理了30万元的按揭贷款。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俩人行将结婚之计,吴小姐在出差途中不幸遇难。吴小姐的父母在整理女儿遗物时,发现了房产证,并准备办理遗产过户手续。王先生知悉后坚决反对。问:房产该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从实际出资的角度上说,这套房产应当属于俩人共有。在俩人没有房产份额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出资额确定王先生和吴小姐的房产份额。由于双方并未结婚,故王先生不能作为吴小姐的法定继承人,吴小姐的房产份额应由其父母依法继承。按此原则,可由吴小姐的父母将王先生已经支付的20万元购房款和其本人实际承担的银行月供款返还给王先生,并承担吴小姐对银行的剩余债务。然后,吴小姐的父母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并在取得银行同意或者还清贷款后,即可办理吴小姐名下遗产房屋的过户手续。如果王先生希望取得房产,由于其不是继承人,故需要办理房产转让手续,由其将吴小姐已经支付的10万元购房款和吴小姐本人实际承担的月供款支付给吴小姐的父母,并取得银行同意进行转按揭,承担剩余的贷款债务后方能进行房产转让。当然,在房价升值的情况下,补偿或转让的价款需要适当提高,双方才可能达成协议。
上述结果是在双方对出资情况并无异议情况下的房产分割方案。如果吴小姐的父母不认可王先生出资的说法,那么,对于王先生来说,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由于其和吴小姐并未结婚,而房产证又在吴小姐的名下,购房合同也是以吴小姐的名义签署,这种情况本身就使王先生承担了很大的举证责任。因此,王先生必须提出其已实际出资的有效证据,比如从其个人帐户上转帐付款的书面凭证或电子记录等。如果其不能对此进行举证,则司法实践上一般将全部房产作为吴小姐的遗产,判给作为其法定继承人的父母来继承。
网友咨询:房产归属
婚后用一方名义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你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该套房子是你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积蓄购买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不论该套房产是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夫妻双方名下,其都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和一方名下,在法律后果上是有区别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发生对外转让时,需要夫妻双方作为转让方共同签字认可,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对外转让时,只需要一方作为转让方签字认可。所以,你如果仍不放心,可以申请进行产权人的名称变更,在房产证上将你们夫妻双方都列为产权人。
小编结语: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同居关系的房产继承以及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房,产权人死亡后房产如何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