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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能否在登记另一方的时候约定归出资人所有?父母出资的房产应该用谁的名义?

核心提示:新婚姻法的出台实施犹如投入湖面的石子,引发众多网友议论。争议最多的就是,婚前房产,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因为,随着房价的飙升,很多人将有房作为结婚的条件之一。房产能否在登记另一方的时候约定归出资人所有?父母出资的房产应该用谁的名义?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房产归属约定以及父母的资助款购买房产时应以哪一方的名义买房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产,能否约定为只属于出资人所有?

汪女士和章先生结婚后不仅在天通苑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由于章先生经济上比较困难,30万元的购房款都是汪女士用自己的婚前积蓄出的资。因为章先生是北京户口,而汪女士是外地户口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故房产证办在了章先生的名义。现在汪女士很担心俩人分手后,自己出资购买的房产会分割给章先生一半,所以想把该房产明确约定为自己个人所有。问:婚后购买的房产能够约定为一方所有吗?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呢?

律师观点:1、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产可以约定为一方所有。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规定,是一个补充性的规定,即在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首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只是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该法律规定。这种财产处理中的“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因此,本案中汪女士只要和丈夫协商一致,是完全有权进行夫妻财产的约定的。

2、进行夫妻财产约定时夫妻双方应在协商一致后签署夫妻财产协议。该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基本情况; (2)现有夫妻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3)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4)其他约定,如共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等(参见文书范本)。

3、夫妻财产协议最好办理公证。从法律的角度讲,只要双方就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作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在争议发生时往往会出现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真实性等问题的质疑;而依据法律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是无需举证的,而且法院也更倾向于接受这种经过公证的文书,所以双方最好对协议办理公证手续。当然,双方也可以通过律师对协议办理律师见证手续。律师见证可以起到与公证相类似的作用。

4、办理夫妻财产公证的手续。办理夫妻财产公证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双方的结婚证书;(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如果当事人不会草拟该协议,可请公证员代写;(3)有关的财产证明,如房产证;(4)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律师见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大致同上。

婚后使用父母的资助款购买房产时应以哪一方的名义买房?

大刚与小梅婚后买房时因资金不足,大刚的父母主动提出资助10万元。手捧着父母省吃俭用积攒的10万元血汗钱,大刚暗暗发誓:今后挣到钱了,一定要把这笔钱还给父母,让父母有笔积蓄踏踏实实地过好退休生活。可是,在前往售楼处签约的路上大刚又陷入了沉思:是用自己的名义买房呢,还是用媳妇的名义买房?如果俩人万一离婚了,会因此对返还老人的资金产生影响吗?

律师观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大刚和其父母首先应明确10万元资助款是借贷还是赠与。

如果按照大刚的本意,该笔款项系借款,那么,大刚夫妇就应该与两位老人签署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据,并由大刚夫妻共同在借据上签名。这样做就排除了老人赠与的可能性。此时,无论以哪一方的名义买房都不会改变借款的性质。

如果两位老人认为该笔款项是赠与款,那么,大刚则应该根据老人赠与的本意选择以谁的名义签署购房合同。在该笔款项是两位老人赠给大刚夫妻俩人的情况下,大刚应以夫妻俩人的名义或小梅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在该笔款项是两位老人赠给大刚个人的情况下,大刚应以其本人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

1、首先明确父母的资助款是借贷还是赠与。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父母为其子女夫妻购房而实际出资时,在父母的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应将父母的资助款推定为赠与。但是,若子女或其配偶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认定为赠与。这就要求在父母出资时,如果当事人一致认为是借款的,就应及时订立借款协议或出具借据。由于所购的房产一般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借款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故最好由夫妻双方均作为借款人予以签名。

2、登记的产权人的不同对于认定父母赠与款的归属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否则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也做了明确的肯定。这对于处理此类问题,不仅在上海具有指导意义,对于其他地方也可起到借鉴的作用。故以上述案例为例,可以区分如下三种情况得出相应的三种结论:

(1)大刚与小梅结婚后购房,大刚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于大刚一人名下,大刚父母的出资款应认定为赠与大刚一人所有。

(2)大刚与小梅结婚后购房,大刚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于小梅名下,若小梅不能证明出资为对其一人的赠与,大刚父母的出资款应认定为对夫妻俩人的赠与,若小梅提供了大刚父母的赠与声明、协议等有效证据的,可认定出资款归小梅一人所有。

(3)大刚与小梅结婚后购房,大刚父母出资,产权证记载于大刚、小梅俩人名下,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大刚夫妻双方的赠与。

网友咨询:房产分割

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能分割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1)、子女结婚前,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因此,这部分房屋或出资应属于夫或妻个人财产,不纳入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2)、子女结婚后,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或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若没有特别的书面明确约定,该赠与房屋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属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范畴。

如果没有书面证明是可以分割的

小编结语:在生活中最难处理的就是父母资助子女买房的纠纷。但是父母出资买房却是一大部分夫妻买房的方式,因此,处理婚前房产,由于具体情况的相差各异,离婚归谁还是比较复杂的。但是,也不必过分担心,因为有专业人士精通此事,可以为大家解决实际问题。关于房产归属约定以及父母的资助款购买房产时应以哪一方的名义买房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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