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同时拥有两套房产时,由哪一方取得价值较大的房产?
李先生和王女士在结婚时共同购买了两套房子,一套小户型价值30万元,另一套大户型价值60万元。俩人离婚时,双方均要求扶养孩子并分得大户型的房子。在子女扶养问题上,11岁的女儿表示愿随母亲生活。问:这两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对10周岁以上子女扶养问题争议不下时,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故本案中王女士取得对女儿的扶养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一般要本着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因此,应由王女士分得大户型的房子,李先生分的小户型的房子。同时,王女士应补偿李先生15万元的房屋差价款。当然,该笔费用在具体支付时可以抵扣李先生应当承担的子女抚育费部分。
双方条件大致相同的情况下,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范先生和郭女士结婚后共同出资25万元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已取得了房产证。该房产现在价值50万元,目前俩人面临离婚,因俩人婚后一直未要孩子,故房产问题成了双方的主要争议问题。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首先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均认可房屋价值为50万元,并且同意由一方所有的,可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对方25万元的经济补偿。如果双方不能就房屋的价值和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则按如下三种方式处理:
1、竞价取得方式。即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所有权。比如范先生和郭女士都要求获得房子所有权,这时可通过叫价方式,由一方报出给予对方补偿金的数额,谁的出价高则由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范先生愿意给予郭女士27万元补偿,而郭女士同意给予范先生26万元,则由范先生取得房屋所有权。
2、作价补偿方式。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比如范先生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给予郭女士20万元补偿。郭女士虽不愿意要房子,但认为范先生给予的补偿太低,此时可由评估机构对房屋的市场价格做出评估,如果评估价为50万元,则由范先生给予郭女士25万元补偿。这也是目前房产分割中法院常常采取的方式。
3、拍卖分割方式。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如果范、郭俩人均不愿意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双方可以在离婚前将该套房屋出卖,然后就所得价款平均分割。如果双方是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出现该种情形,则双方可申请法院拍卖房屋,然后就拍卖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离婚夫妻共有房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1.各种情况下的产权房分割方式 近年来随着虏产市场越来越活跃,房价不断走升,随之而来的是购房方式不断出现多样化。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认定也日渐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这类房产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个人财产。 第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情况下,虽然是在婚后购房,但是购房款是其婚前财产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在婚后所购房屋只是其婚前财产的一个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八,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魇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给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的时候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给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小编结语:双方就房产分割问题发生争议,一般要本着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进行分割,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和收入的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进行房产分割时,首先应当确认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后,应当确认该房产能否分割使用,如果可以分割使用,则可以由双方进行产权分割,各自使用。如果不能分割使用,则应确认归一方所有,获得房产的一方应按房产价值的一半给予对方补偿。关于离婚房产分割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