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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核心提示: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或者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均属于夫妻共同房产。那么,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夫妻共同房产范围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所以,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以及婚前房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归共同所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如无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6、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分析

协议离婚分割房产事后反悔拒绝过户

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5日原、被告至泰州市高港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女章某某归宋某抚养,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无现金实物分割,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男方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全部由章某负担等。

原、被告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产权证上登记为宋某姓名,章某要求宋某配合其将该房产过户为其本人姓名,宋某因其不同意离婚协议的房产分割内容,故不予配合过户,章某遂诉至泰州市高港区法院,要求宋某配合其将房产过户。

本案审理过程中,宋某于2013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后又撤回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章某与被告宋某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中登记在宋某名下的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万家灯火xx号房地产归章某所有,双方并据此进行了离婚登记,则该约定对章某及宋某均具有约束力,在章某要求将该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时,宋某有义务配合章某进行产权过户登记。宋某辩称其系受胁迫签订离婚协议,但其于2013年8月提起的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之诉已撤回起诉,在本案中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章某的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所签,故对宋某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据此,高港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章某办理诉争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法:

对于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后的房产过户,双方当事人需携带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明亲自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离婚后一方当事人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因履行离婚协议所发生的纠纷,只能以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协助过户义务,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办理过户手续。

网友咨询:离婚房产分割

我结婚13年现面临离婚,我丈夫婚前分得单位福利房一套,有房产证,土地性质划拔。后该房屋一套拆分为两套,重新办理了两套房产证,新办的房产证均为夫妻两人名字。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个人财产作出以上(本案)处置的,依据其产权权属机关的文件,具有依法分割的权利,如没有出现应当多分或少分的法定情形,则应予以均分。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是什么?哪些属于夫妻共同房产?”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夫妻共同房产的范围。关于夫妻共同房产​范围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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