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方婚前购买、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韩女士婚前购买了一套20万元的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不久其和汪先生相恋并准备结婚。考虑到汪先生并无自己的房屋。韩女士决定将其新购买的房屋作为新房。于是汪先生主动出资8万元对房屋进行了精装修。之后俩人完婚。两年后,俩人决定离婚。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系韩女士的个人婚前房产,汪先生出资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行为,实际上通过添附使韩女士的房产得到了升值。由于双方并未约定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在俩人离婚后,该房产仍作为个人财产归韩女士所有。此时韩女士的获益已失去了法定依据,因此,韩女士应将汪先生的8万元装修款作为不当得利之债务向汪先生返还。
网友咨询: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离婚如何分?
婚前男方买的房,女方出资装修,结婚后贷款一起还。如果两年以后离婚,房子和已还贷款怎么分,装修的费用可以要回吗?房产证是结婚以后办理的,但名字写男方的名字,又怎么分,如果写两个人的名字可以算平分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答: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依据上述规定,在夫妻之间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婚前财产属于个人,不因夫妻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某项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毫无疑问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于期房的预售制度的存在以及房屋产权证的取得需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因此,在签订购房合同和实际取得房产证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如果在这个时间差当中恰好男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也即,夫妻一方在婚前先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出产权证之前又与他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应如何认定房屋的权属性质?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答案是房屋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财产按法律上的概念是对民事主体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等。男女一方婚前与售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即对售房人享有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权利,此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债权;产权证办出后对房屋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称之为物权(所有权)。
2、由于婚前财产属于个人,因此,男女一方婚前对售房人享有的请求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的债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而当购房人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之后,购房人享有的对售房人的债权即告消灭,变成了对房屋享有的物权(所有权)。
3、也即,在此种情况下,债权变成了物权,没有先前的债权,也就不会有后面的物权(所有权),物权是债权的转化形式。由于债权在此种情况下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而物权(所有权)又是由债权转化而来,因此,若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婚后才办出产权证的,该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4、即使是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取得产权证,并且婚后共同还贷的,此种房屋仍应认定为婚前财产,同样此种贷款属于婚前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当房屋所有人无法按时还贷时,银行无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权利,要求还贷。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由于还贷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有权在分割财产时要求归还已还贷额的一半。
5、对于男女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对于男女双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结婚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在分割财产时按买房时的出资额认定夫妻一方的相应份额,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但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办理房产证时,双方同意上面书写两个人的名字时,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视为双方约定婚前所购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你所述情况,所购房屋应归男方所有,如果房产写你二人名字,则属于你二人的共同财产。由于该房屋属于贷款所购,因此,对于二人结婚后还贷部分及还贷部分的增值部分二人平分,以前的部分归男方所有。
一方婚前使用对方资金购买的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黄先生从2001年开始追求叶小姐。2003年3月俩人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叶小姐提出想买房,黄先生便主动拿出30万元交给叶小姐作为购房资金。叶小姐用该笔款项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同年10月俩人结婚,该房被叶小姐用于对外出租。目前,因黄先生移情别恋,俩人面临离婚。该房产已升值到50万元。黄先生认为该房产系其出资购买,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叶小姐认为购房资金是黄先生对自己的婚前赠与,且房产证在自己的名下,因此房产应归其所有。问:该套房产应如何处理?
律师观点:该套房产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键是看双方当初购买该房产时是否达成了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所有的一致意见。由于双方目前争议较大,均不承认是出于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购房,且叶小姐在婚前已取得了房产证。故应认定该房产属于叶小姐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叶小姐提出的30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的说法在黄先生不承认的情况下是难以成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不会被法院所支持,所以,如果叶小姐不能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则该笔款项应作为其对黄先生的债务由其返还。
对于黄先生而言,比较幸运的是叶小姐还承认30万元购房款是其出资的。如果叶小姐不承认购房时黄先生曾经出资,而黄先生又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出资的话,则该房产只能认定属于叶小姐个人的婚前财产,且双方亦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黄先生无论是在房产上还是在对叶小姐的债权上都是无法得到保护的。可见,在黄先生出资的情况下,其保留当时从银行提款或将款项打到叶小姐帐户上的银行凭证等证据还是非常必要的。
小编结语: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另一方装修的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不可一概而论。上述案例只是作为具体个案的处理情形。如果双方在谈婚论嫁时出于今后共同所有的目的买房,并由一方出资购房、另一方出资装修的,此种情形下的房屋还是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当然,如果双方出资比例悬殊,且以后的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出资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是简单地按双方各半的比例分割。关于婚前房产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