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以一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范先生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 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先生认为,商铺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自己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问: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由于该商铺是范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先生当时向岳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先生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先生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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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共同出资婚前买房写一个人名字,怎么分割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买房,房本写的一个人的名字。婚后没有添加另外一个人名字在房产证上,离婚如何分割。双方觉得花1w5添一个名字在房产证上不划算,有没有办法不损害另外一方出资人的利益。比如财产公证,具体费用多少?
婚姻帮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和《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该房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只做公证,如果不到房管局备案。那也是无效的。房屋产权还是归个人所有的。
另一方在离婚时只能根据自己所付出的钱得到经济补偿,不能要求分割房屋产权。
婚前共同出资以双方的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贺先生和吴女士婚前分别出资40万元和10万元,联名购买了一套精装修商品房。之后俩人在新房内结了婚。婚后第二年俩人即因性格不合宣告分手。问:该套房屋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首先,俩人共同出资、联名购房所取得的房屋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在贺吴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其次,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有约定的从约定而按份共有,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贺吴俩人购房时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夫妻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最后,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当然,如果此时贺先生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实际的出资比例悬殊过大、而婚姻存续的时间又较短的因素,按贺吴俩人的实际出资比例来划分双方应享有的房产份额。
夫妻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联名购买的房产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产证上已经载明房产份额的,应当以载明的房产份额为准确定双方的产权比例。这也符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立法精神。对于房产证上没有载明房产份额的,则推定为共同共有。但考虑到双方是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因此,如果存在双方出资比例悬殊,而婚姻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根本就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法院一般会按实际出资比例酌情决定房产的分割比例,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当然,此时出资多的一方就必须向法院提供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实际出资情况的证据。
小编结语: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双方出资购买房屋,男方为了讨好女方,将房产登记在女方一方名下。离婚房子归谁?此种情况比较麻烦,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关于房产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