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苏女士的父亲苏老先生于2003年12月去世时遗留房产一套。该房产是苏老先生在与乔大娘再婚前购买的。苏老先生除了女儿苏女士和再婚妻子乔大娘外没有其他继承人。老先生去世时未留遗嘱。考虑到乔大娘孤身一人无亲无故,苏女士在父亲去世后一直没有办理该房产的更名手续。2006年1月苏女士与丈夫蔡先生因感情不和,双方欲结束5年的婚姻。在协商分割财产时,蔡先生提出苏老先生遗留的房产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苏女士则认为房产证不在自己名下而且自己的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故不同意蔡先生的要求。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离婚事宜一拖再拖。问:蔡先生可否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套房产?
律师观点:从实体上来说,该套房产系苏老先生再婚前购买,故属于其个人婚前财产。在苏老先生去世后,该套房产应全部作为其个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苏老先生没有设立遗嘱的情况下,苏女士和乔大娘应按法定继承各享有一半的房产份额。由于苏女士的房产份额系在和蔡先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故在苏女士离婚时,该部分房产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程序上来说,由于遗产尚未分割,因此蔡先生希望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该房产的想法是不能实现的。蔡先生必须首先督促苏女士或乔大娘分割遗产。在取得遗产的分割证明后,蔡先生才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苏女士已继承房产的二次分割问题。至于苏女士所说的其继承权已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是站不住脚的。继承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被继承人死亡的时候开始。在乔大娘并没有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情况下,不能认为苏女士的继承权受到了侵害,故不应从苏老先生死亡之日计算苏女士继承权的诉讼时效。
【律师提醒】 尚未实际继承的房产是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此时的房产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夫妻共有的法律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必须通过房产的两次分割才能解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则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用列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离婚诉讼。当然,根据具体案情,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就全案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先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
一方婚后按照遗嘱继承的房产,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金先生自幼父母双亡,由爷爷抚养长大。1999年金先生不顾爷爷的反对与离异后的蒋女士结了婚。2000年金先生的爷爷在向律师咨询后办理了遗嘱公证,将包括房产在内的全部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并在遗嘱中申明该房产不得作为金先生和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老人去世后,金先生将房产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继承的其他钱物用于家庭开支。2005年底金先生和蒋女士开始发生矛盾并逐渐升级,现双方面临离婚。问:蒋女士有权分割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吗?
律师观点:从金先生爷爷设立的公证遗嘱的内容看,其已将遗产指定由金先生个人继承,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提醒】假如金先生的爷爷去世时没有设立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因金先生的父母早逝,故由金先生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其爷爷的遗产。由于此时金先生继承的房产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作为其与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由于老人设立了遗嘱且明确表示遗产只归一方所有,故金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房产仍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继承房产如何分割
父亲过世,母亲年纪较大,由于在同城的儿子对老人不好,母亲想把房子卖掉到外地跟着女儿过。但儿子死活不同意卖房(作为父亲的遗产,他有一小部分继承权),这种情况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现在的问题是继承份额无异议,但儿子怕房子被卖后,母亲的钱他一分也拿不到,所以挺着不肯分割,卖掉不行,他出钱买别人的份额,他说没钱。给他钱买他的份额也不行。法院说如果份额达不成一致,他们可以判决。现在份额没异议,他们也处置不了。请问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房产证上写的是父亲、母亲双方的名字。
法院能强制执行吗?怎么强制执行呢?现在是对方怎么都不配合,就是让你分不成.
张律师的回答很专业。其他人原因购买是没有问题的。但不是100%产权的房产出售前必须办理继承,过户到一个继承人名下。这就变成了一个圆圈,要继承就要先分割,而出售变卖又要先办理继承。不知道法院是否有什么办法解决。
婚姻帮律师解答:1、母亲可以向法院起诉儿子、女儿等其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以及分割父亲的遗产
2、父亲留下来的遗产有一半属于母亲的份额,剩下一半属于父亲的遗产;
3、如果儿子愿意要房屋则要支付给母亲和其他继承人折价款;
4、《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小编结语: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就是遗产,房产是遗产中的一种。对于共有的不动产的处分问题,《物权法》已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规定比较原则,操作起来有一定难度。《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关于房产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