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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婚姻有关的房产纠纷问题的案例分析(二)

核心提示: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是采取书面形式加登记生效。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实际出资人是无法得到该房屋的,只能要求登记人返还其出资。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房产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方为婚外情人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情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张某是一家民营公司的老板,2005年在一家酒吧认识了离异不久的女青年陈某,面对容貌姣好、比自己年轻20岁的陈某,张某魂不守舍,而陈也对出手阔绰的张某情有独钟,俩人很快建立了情人关系。2006年初陈某提出想和张某结婚买房。于是张某二话没说,瞒着妻子吴某先后从公司的财务账上和自己的存折上提取 35万元打到陈某的个人存折上。然而,陈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后不久,就以双方年龄相差太大为由,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多次索要购房款,陈某的回答都是“钱是你送给我的,房子的产权证也是我的,凭什么要还给你?”。就在张某人财两空、懊悔不已的时候,妻子吴某发现了自家存折上的10万元和公司帐面上的25万元都不翼而飞。在妻子的厉声追问下,焦头烂额的张某只得向妻子坦白了事情的真相。吴某提出坚决要和花心的丈夫离婚,张某一再忏悔,拒不同意。于是吴某打算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将陈某名下的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吴某的打算是否可行?陈某名下的房产能否作为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吴某的打算在法律上并不可行。因为陈某名下的房产在陈某不认可归张某所有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作为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因此,吴某此时提起离婚诉讼只能解决俩人是否离婚的有关问题,而法院是不会解决陈某名下的房产归属问题的。

吴某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先追回张某为陈某出资的35万元的购房款。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后,再考虑是否离婚、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为此,吴某应当首先和丈夫张某配合,取得张某为陈某出资的相应证据。然后,吴、张俩人作为共同原告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陈某返还35万元的购房款。这样,是可以追回陈某拒不退还的35万元款项的。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陈某的名下,如果想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难度非常大。但是由于张某掌握其提供给陈某35万元的资金的证据,因此,夫妻联手通过诉讼追回购房款是非常可能的。虽然诉讼中陈某会提出该款项属于张某赠与的主张,但由于张某出资的35万元属于张、吴俩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在没和妻子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陈某,而陈某接受房款时打着结婚的由头是为了占有他人财产,属于欺诈行为,并非善意有偿取得,因此张某的赠与应属无效。故法院一般会判决陈某应将该35万元款项返还给张某夫妇,而不会支持陈某的主张。

网友咨询:登记在别人名下的房产

买房子的时候用的是别人的名字 现在办房产证 我怎么样才能把名字过户到我的名下???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不可以,购房合同名字,必须写在房产证上,房产证下来可以过户,再过户到一方名下。

房产证过户办理流程:

一、到“登记信息、验证协议”窗口办理信息登记上网和协议验证手续;

二、到“房地产估价”窗口办理评估手续;

三、到“公证”窗口办理公证手续;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到“私房交易”窗口办理交易手续;

五、到“契税、印花税”窗口缴纳印花税;

六、到“产权登记发证”窗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更名手续。

房产证过户办理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的房产,房产证登记在他人名下,在双方离婚时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岳先生和张女士结婚后想在回龙观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俩人都不是北京户口,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以北京的朋友常某的名义买下了房屋。俩人入住新房后不久,该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也办理到了常某的名下。5年后岳、张俩人感情破裂,面临离婚。问:该套房产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律师观点:只要常某和岳、张夫妻对该房产的权属均无争议,则该房产是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就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并取得常某的签字认可,然后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在常某出具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俩不能就房屋的归属达成一致,则可以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对该房产一并做出处理。

由于房产证登记在常某的名下,因此,在未取得常某书面认可的情况下,岳、张俩人是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也是不会将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的。在常某认可房产为岳、张俩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岳、张可以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但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于岳、张俩人均不具有购买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因此,在房产从常某名下过户到岳、张其中一方的名下时,除了要缴纳各项税费外,还应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交纳房屋价格10%的综合地价款。

小编结语: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的规定,是采取书面形式加登记生效。登记人就是房屋的所有人,而实际出资人是无法得到该房屋的,只能要求登记人返还其出资。就算是证明了出资人不是登记人,也法院也不得变更。如果乙将房子卖给丙了,就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因为这是房屋所有者与买房者两人之间不动产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并登记后生效。关于房产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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