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
(一)协议离婚中的法律实务
1.协议离婚与离婚协议的概念
协议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经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后使婚姻关系归于消灭的离婚方式。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它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于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2.办理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夫妻双方对离婚须达成合意即双方均同意离婚;3)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均达成一致意见。反之,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则无法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2)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一方或双方均为精神病人,是不能直接协议离婚的,只能由一方或双方的法定监护人作为代理人参加离婚诉讼。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只能起诉到法院解除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3.办理协议离婚时应注意的程序问题
1)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问题。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实践中,通常是到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办理离婚手续,比较顺畅。
2)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即便授权委托书经过公证,代理人也不可以代办协议离婚手续。如一方不能亲自到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
4.拟定离婚协议时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离婚协议书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的约定。
其次,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不一定面面俱到,但对原则性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例如,在罗列了可以列出的财产以及确定了这些财产的处理方式后,还应该明确没有列出财产的处理方式,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等,这样的约定,往往会避免出现双方都没有想到的情况以后,相互扯皮,争议的情况发生。
第三,应尽量细化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和实际操作规范,使离婚协议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
网友咨询: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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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帮律师解答:
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应持那些证件或证明材料?
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应持:本人的户口簿(95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结婚证、离婚协议书(A4纸打印一式3份)、双方各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证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
协议离婚必须办理离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必经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办理的,其步骤如下:
(1) 申请
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我国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当事人申请离婚,应当持有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此外,还应当交付办理离婚证及存档所需的单人免冠照片(根据不同地区的要求提供),并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离婚申请书》。
(2) 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当事人离婚申请时,应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清,而双方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的提问。工作人员应查明:①离婚申请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离婚双方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③离婚是否确实出于双方自愿;④对子女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⑤对财产问题的处理是否妥当,等等。如登记机关发现离婚的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应给予批评教育或不准予登记。违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防止轻率离婚和假离婚,工作人员应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调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当进行认真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虽然这是法律为防止登记工作久拖不决而提出的时间要求,但客观上也给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冷静的进行考虑,在审查期内,如果双方当事人对重归于好取得共识,应准许当事人撤回离婚申请。
(3) 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对不符合婚姻法和《离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及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翻悔时,应当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只有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但应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
如果申请离婚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离婚登记,并对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担心婚后协议履行的问题,你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
在法院还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两者的法律效力有本质区别。通过人民法院办理协议离婚,会把夫妻财产明确到司法文书上,称为民事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例如,离婚文书上写到,男方在两年内,支付女方人民币10万,分两次还清。在男方拒绝支付的情况下,女方有权拿这个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向男方追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不需要女方亲自去追偿。
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公民之间的民事协议。签离婚协议书,是基于对对方非常信赖,靠对方信誉来履行的。如果男方不履行义务,女方只能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耗时耗力。
通过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的手续非常简便,时间不超过半天,手续费用也很少。
(二)诉讼离婚中的法律实务
1.法律规定法定判离(就是一定会判离)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没有法定判离的情形,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不轻易判离,而是倾向于给当事人双方一次机会的居多。
2.离婚纠纷中的过错
离婚纠纷中的过错,是指夫妻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对配偶一方实施侵权行为,导致配偶一方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行为。配偶一方的过错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不良恶习等。
实际中,直接认定过错的证据主要有:
1、接报警记录、验收单、伤残鉴定书。若配偶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而另一方及时报警验伤,若报警验伤相关证据能直接证实加害人系配偶另一方,并有一定的伤害后果,可直接证明加害一方存在过错。
2.因吸毒、赌博、违法行为而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措施等。若配偶一方因违法犯罪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刑事判决书等,都可以证实配偶一方存在过错。
3.直接证明一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实践中,直接证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证据相对难以取得,不仅是因为“捉奸在床”很困难,而且收集证据尚需采用合法手段。这里提醒一点,如果一方不同意自己有婚外情,另一方最好不要把精力时间放在取这一类证据上。
用于间接认定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表现形式更是多样,在收集这类间接证据时,不一定要达到对方一定存在过错的最终结论,只要能证明对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或处理与异性关系上的行为,是导致夫妻产生感情隔阂的原因,或者是导致夫妻产生矛盾的责任方,也对案件处理有利。这不仅从法院判决的法律角度考虑,而且也是基于与对方进行谈判及心理对抗的需要。
3、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
(1)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战争异常激烈。如何最大可能地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主要从收集以下证据入手:
a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即使夫妻双方基本条件,如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别。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b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城市生活节奏较快,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c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有一方距离学校附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大。
d有表达能力子女的意见相当重要:一般来讲,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10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因此,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2)子女抚养费及支付
a抚养费包含的基本项目: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抚养费就是孩子的生活费,而教育费和医疗费另一方应另行支付。最高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因此,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所支付的抚养费中,应包括平时生活中支出的小额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如果离婚后,孩子发生较大的医疗、教育费用,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
b抚养费数额的变更:随着孩子年龄的增大,和物价生活成本的提高,先前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有可能无法满足孩子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与另一方协商或以诉讼方式追加抚养费。司法实践中,对变更孩子抚养费数额应把握以下几点
*子女抚养费数额在子女完成高中教育阶段之前并非一成不变,一次性结算抚养费尤其要注意以后存在的变数;
*如果在离婚时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子女抚养费由一方全额承担;
*如果支付抚养费一方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应该以书面形式约定折抵的数额或者期限。
小编结语:离婚要看情况的,最好的就是双方达成共识,没有办法继续生活,好聚好散,次一点就搞得双方鸡犬不宁。离婚不一定是谁对错,两个好人也未必就能好好的过在一起,人之所以是人就因为有其自身的性格和特点。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关于离婚法律实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