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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有什么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什么?

核心提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那么,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有什么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什么?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关于遗赠抚养协议当事人义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婚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1、被扶养人的义务。被扶养人生前对协议中规定的遗赠财产,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不得未经扶养人同意擅自处分。如果因其处分而使扶养人可能丧失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有权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可要求被扶养人补偿已支出的扶养费用。

2、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即在被扶养人生前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其死后负责料理丧事。扶养人不尽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可解除协议,并不负补偿责任。被扶养人未解除协议的,经遗赠人的亲属或有关单位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剥夺扶养人的受遗赠权,如果扶养人不认真履行扶养义务,致使被扶养人经常处于生活缺乏照顾的境地,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对遗赠财产的数额给予限制。

二、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什么?

1、扶养内容应写明提供扶养具体内容、办法和期限。

2、内容应明确具体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被扶养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负有合理保存并遗赠财产的义务;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3、遗赠内容应写明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4、扶养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集体组织。被扶养人可以与公民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可以与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公民扶养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原告黄利亮,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乡贾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李凤山,三月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五百户乡贾庄子村。

委托代理人马荣华,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利亮与被告黄国华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1999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扶养人黄国立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原告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协议规定黄国立死后将其一间半瓦正房及垒好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赠给原告。黄国立病故后,被告强行占有原告赠财产,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论理均被拒绝,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一间半瓦正房和建有房基石的房基地一处。

被告辩称,原告与黄国立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无效协议,侵犯了被告合法权益。其理由是,赠给原告房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不属个人财产。另外,该宅基是村委会批给黄国立和被告二人的,经协商所批宅基地在黄国立生前已归被告使用,

被告在新宅基地上已建起正房的房基础,并于1997年靠临街建起倒座房三间,该宅基地使用权应属被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遗赠协议,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死者黄国立与被告黄国华系同胞兄弟关系,原告与上述二人系叔侄关系。黄国立生前与被告黄国华共同所有居住在一层三间瓦正房,黄国立居西,被告居东。1983年11月20日蓟县五百户乡人民政府批给黄国立房基地一处(1992年乡政府核发土地使用证记载面积为东西宽11.25米,南北长36.70米),被告于1998年3月在该宅基地上建起临街倒房三间。1998年8月5日黄国立因无配偶及子女,身患疾病不能自理,故与原告于当日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赡养事项:黄国立已残疾,赡养人黄利亮负责被赡养人黄国立的衣、食、住、行、请医治病,养老送终。二、遗赠财产:油路北东层房西侧一间半(门中以西),西侧宅院前,后院墙不归黄国立所有。一九八六年批给黄国立油路南房基一处。”协议双方及被告夫妇等在场人均在协议上签名或按了手印。协议订立后原告即履行扶养义务直至被扶养人黄国立于1999年1月2日病逝。原、被告就遗赠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遗赠扶养协议书,建房批示,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黄国立生前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除遗赠的房基地条款外,其余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由于土地使用权不属公民的个人财产,不得以遗赠的方式转让他人,遗赠人黄国立对土地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协议中遗赠给原告宅基地一处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对被告占有原告合法受遗赠的瓦正房一间半应予返还。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五款、第六十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国华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占有原告受遗赠的一间半瓦正房腾出返还给原告所有。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2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网友咨询:遗赠抚养协议

我母亲有兄弟姐妹几人,其中我的大姨没有结婚,故无儿无女,除我母亲一个妹妹外,其他几个兄弟妹妹已经去世。我母亲现在一直在照顾她的生活,为她住院就医奔波,请问能不能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另外其他兄弟姐妹的孩子或配偶是不是也可以继承遗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就你母亲继承。已去世兄弟姐妹的配偶或子女无权继承。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有什么义务?遗赠扶养协议注意什么?”的全部内容,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扶养人的义务。扶养人应当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即在被扶养人生前给予其生活上的照料和扶助,在其死后负责料理丧事。关于遗赠抚养当事人义务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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