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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完善监护权制度?完善监护权制度的方法有哪些?

核心提示:鉴于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采取双方监护原则不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借鉴国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修改现有规定,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应兼采单方监护和共同监护为宜。那在现实生活中应怎么完善监护权制度?完善监护权制度的方法有哪些?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1.监护权行使原则

建议在民法亲属编中明确规定: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监护权由父母一方单独行使或双方共同行使。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则判决。协议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的,应以书面协议或判决形式规定双方以何种方式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父或母一方对子女享有行使监护权的,另一方应承担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

前项协议不利于子女的,人民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本人、其它利害关系人、未成年人保护机关及监护监督机关的请求或依职权为子女的利益改定。

2.法院确定监护权归属应考虑的因素

(1)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随母亲监护为原则。母亲有下列情形的,可由父方监护: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它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有其它情形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等。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的监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考虑的因素是:子女的年龄、性别、人数及健康情形;子女的意愿;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父母子女间的感情状况;未成年人保护机关或监护监督机关的调查报告等。

3.监护权变更

当事人一方基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变更监护的请求。(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等丧失行为能力,无力继续监护该子女的;(2)监护人有侵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3)在符合子女利益的情形下,双方协议变更的;(4) 7周岁以上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有监护能力的;(5)未行使监护权的一方父母探望子女受阻,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6)有其它正当理由的。

4.监护权实现的救济措施

监护权的实现,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今后应对这方面加大执法立度,加强法院职能,加强当事人单位、居民委员会(村)的协同作用,采用罚款性质的可直接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可规定为:对妨碍监护权判决执行的,可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5.探望权立法的完善

(1)探望权主体、方式。明确规定离婚后,未行使监护权父母一方、祖父母(外)及兄弟姐妹均有探望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外)及兄弟姐妹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可规定为: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应当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2)探望权的中止、恢复事由。建议规定: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时,应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及其他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中止探望权的请求,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1)有赌博、酗酒、吸毒、品行不端,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2)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对子女健康不利的;3)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危害子女身体、精神或感情的;4)其它不利于子女利益的,有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的。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经当事人申请,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探望权行使的保障措施。可规定:“对妨碍探望权判决执行的,可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才能使执行难有所改观。

6.设立监护监督权

可以规定,以子女的利益为原则,享有监督权的父母及近亲属任何一方可以有权要求负监护职责的父母的另一方告知子女的人身、财产情况,对此有争议的由法院裁决。为子女的利益,在规范对于子女具有重大意义的事务时,相互之间必须取得对方同意方得做出决定;对日常生活事务的决定由行使监护权父母一方决定。

网友咨询:子女监护权在哪部法律有规定?

子女监护权在《婚姻法》里能不能找到规定?

如果婚姻法里找不到(在《婚姻法》里我没有搜到),那么在哪部法里能找到?

我想找有关‘子女监护权’的有关法律规定。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姻法》里面规定的是对子女抚养义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小编结语:设立系统的监护权制度是新形势下调整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案件时应该明确子女的监护权人及监护权的行使,将由谁抚养变更为由谁监护,案由也应当删除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由监护权纠纷予以替代。完善监护制度的方法有哪些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子女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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