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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

核心提示:恋人之间因有着特殊亲密身份关系,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并不明确,但分手后法庭相见,形成债务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关于分手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分手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相关内容。更多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分手费的处理原则?

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能相处或共同生活时,一方不能因为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对方给付高额分手费。即使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高额分手费,当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能力的大小,对分手费作适当调整。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表现为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体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男女双方分手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这一财产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负有给付分手费的民事义务。接受分手费一方的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给付分手费一方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如果不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分手费,接受分手费一方则有权向给付分手费一方追偿,如追偿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至少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民事行为的结果——分手费亦应无效。

7、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分手费无效。

二、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

首先,这类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债务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存在情感纠葛。发生这种情感纠葛的,有的是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有的则是婚外情。

二是争议钱款的数额增长趋势明显。随着经济发展,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动辄数万元、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也属常见。

三是与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交织。在此类案件中,有的一方直接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养胎费、忠诚承诺等不同形式支付钱款,有的名义上签订借贷合同,实为前述不同形式的“情债”。

四是欠债的隐蔽性强。有些案件名为“欠款”,但欠款合意之形成及款项支付之事实均无法查清,明显区别于正常类型的欠款纠纷。

五是债务纠纷的事实难以查明。情侣之间往往在财务方面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是存在的。主张欠款的一方,往往将双方交往期间的各项支出均计算入欠款金额当中,增加审理难度。

究其原因,是由于如今浮躁的金钱观、物质观,使恋爱添加了功利色彩。以利聚必以利散,当各怀目的的情侣发现对方无法满足自身需求后,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在所难免。

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慎重处理公序良俗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的界限。不能简单适用“契约自由”原则或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情债“的债务项目内容,若债务设定并未构成不道德的性关系的开始、继续或重新开始,不是相应的对价或酬劳,也没有明显有害于债务人法定扶养义务、抚养义务或赡养义务的履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不因当事人双方的婚外情关系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债务的合法性;

其次,着重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紧紧围绕原告主张欠款所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牢牢把握欠款合同纠纷的法律构成要件,一要有基础法律关系合意之达成,二要有款项实际支付之事实,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

再次,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从审查款项支付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着手,依法确认债务纠纷所依据的基础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生效及实际履行。

最后,明确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灵活应用证据规则。对数额较大欠款,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经济来源、实际履行能力、款项来源及去向、款项支付目的等。依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需要,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陈述经过及对质,告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后果;或依法传唤一方当事人与己方证人 “背靠背”到庭陈述经过,如存在当事人无法对事实细节自圆其说,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实际欠款关系等存疑情形时,及时释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

情侣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增进感情互赠礼物属人之常情,在财务方面也容易混同,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和其他支出通常交杂在一起,互相告知对方银行卡密码或者共用银行卡的情形也大量存在。但一朝分手时,一方往往对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心生悔意,产生纠纷在所难免。

为此,法官建议:我国的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每个人应遵守社会的道德底线,忠实自身的婚姻。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各执一词”,要注意在事件发生时保留证据,当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时,要保留书面证据,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款项支付尽量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如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情侣应慎重考虑,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表达忠实或爱意。

网友咨询:要分手费是否构成犯罪?

我现任女朋友在前几天和她前夫离婚了,他前夫要了7500元分手费,我们给了,昨天说没钱我们又给了100,今天还要2000,说不给就来杀我,这事要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应当及时报案处理,构成敲诈罪。

小编结语:恋人分手后,法院会怎么处理恋人间的情债。希望本文中关于分手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分手费的处理原则,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处理分手费的合法途径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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