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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纠纷的处理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理监护权纠纷?

核心提示:监护是具有社会性的对弱者的管护义务,体现被监护人的个人本位。监护义务存在的目的是补足行为能力欠缺者的能力缺陷,从发展的角度看则是培育被监护人的行为能力,将被监护人培养为适于独立生活的人。现实生活中夫妻离婚常常因为子女监护权问题产生纠纷,解决监护权纠纷有什么标准?怎么解决子女监护权纠纷?下文,小编为您一一解答。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监护关系内部的法律责任的确定标准。监护关系内部的法律责任指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滥用监护权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或者因故意或过失致被监护人利益受损害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二、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标准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我国法律把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均归入无责任能力范围,不区别其识别能力的有无,造成他人损害时一律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另一方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监护人才承担相应责任,监护人不是对被监护人所有的行为都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无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具体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比如,未成年人接受了亲友赠与的财产或者拥有其他价值较大的财产等,那么应当首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虽然从我国的情况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情况不多,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创作、接受赠与或者继承等方式取得独立财产的情况将会越来越多,因此,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是公平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条对于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做了两处修改:首先,加重了监护人的责任。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能够得到全部的赔偿,本条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后,其财产不足的部分,需要由监护人给予全部赔偿,而不仅仅给予适当的赔偿。其次,为了促使单位监护人尽职履行监护职责,防止其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放任被监护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保证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本条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单位监护人应当承担与非单位监护人同样的责任。当然,从目前情况看,单位承担监护人的情况不多。

三、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法律责任根据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明确规定:“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这个条款确定了第三人侵犯监护人监护权民事责任的存在,并使这种责任的承担突破了财产损害的范围,赋予了监护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实践中处理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纠纷中,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

四、“委托监护”中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不影响甚至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当允许监护人将监护的职责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一律要求监护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亲自履行监护职责是不现实的,也是与监护的目的和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出于设立监护的立法目的,当监护人遇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亲自监护时,当被委托人更适合在一特定时期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时,应该允许监护人将监护职责的一部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对监护人就监护职责的委托做了规定,基本承认了“委托监护”的存在。同时还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以得出:(1)受委托代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被委托人”,而不是“委托监护人”;(2)委托后所产生的责任仍由监护人承担;(3)监护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色彩、社会职能。“委托监护”并不是监护的设立方式,而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监护的实现方式,是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表现。“委托监护”并不能脱离原监护关系而独立存在,被委托人只是在特定时期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与保护。它通过监护人就监护事项的委托来实现对监护的补救,监护人的身份却并未改变。

网友咨询:子女监护权怎么确定

我是全职妈妈,女儿两岁多了,离婚后如果男方争夺抚养权,监护权。我该怎么办?

婚姻帮律师解答:

现在你应该抓住两点:一、孩子还小,大部分时间都是你照顾,而且你对女儿的生活习性熟悉,比男方适合抚养;二、你是全职妈妈在婚姻关系存在的时候为家庭付出很多,可能以后抚养女儿的生活来源要男方给予补偿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监护权相关纠纷的处理标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监护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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