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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案例解析 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

核心提示: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分手费案例解析,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分手费案例解析,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更多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分手费案例解析

两邻居维持婚外情3年后闹分手,女方手持男方出具的6万元欠条诉至法院,称对方借款不还。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男方为证明不是借款,向法庭提供了多份偷情证据,称6万元是分手费。女方最终流泪撤回起诉。

秦女士与曹先生是同一小区的邻居,两人都有家庭。他们于2010年互生好感,发生了婚外情。曹先生为了和秦女士在一起,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自己的妻子离婚,但离婚未成。

2013年9月,秦女士与曹先生发生矛盾。分手时,秦女士要求曹先生出具欠条,写明欠其6万元。因曹先生未如期给钱,秦女士起诉要求曹先生偿还6万元。

庭审中,秦女士与曹先生的爱人情绪激动,大打出手。曹先生称欠条中的6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在秦女士的逼迫下承诺给秦女士的分手费。秦女士对此坚决否认,称双方仅是普通邻里关系,当初为了帮助曹先生做生意,出借6万元,并称曹先生所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是对她的诽谤。

在第二次开庭后,曹先生向法院提交了10份视频及录音证据。在视频中,秦女士与曹先生动作亲昵,在二人聊天当中,秦女士说既然双方分手,这几年也不能白搭进去,6万元算是一种分手补偿,且秦女士为了曹先生曾堕胎一次。更让人诧异的是,所有的视频及录音均发生在案件审理进程中。

经询问,法院发现二人虽然因6万元分手费诉至法院,但仍藕断丝连,即使在诉讼中仍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当法院将所有视频及录音送达秦女士时,秦女士嚎啕大哭,称自己上当受骗,不该轻信曹先生,不该与其保持这么多年不正当关系,既毁了自己,也破坏了原本幸福的家庭。

最终,在证据面前,秦女士撤回了起诉。

二、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

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 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确认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另一种情形是不认定分手费的法律效力,判决驳回接受分手费一方的诉讼请求。本文“引子”中成华法院与龙泉法院对分手费的不同判决结果,就是这两种情形的典型例子。 尽管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处理也无定论,但对分手费纠纷的司法救济并非无章可循,而应从分手费的特征以及相关民事法律原则上来把握。笔者以为可从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应遵循的原则以及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来探讨。

(一)处理分手费纠纷的法律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系民事法律行为。男女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即产生分手费。分手费既然是男女双方设立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产物,那么分手费必然会受到民法通则的调整。所以,从民事法律行为方面来分析,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文来作出裁判。另外,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实质就是双方约定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该民事合同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按约定或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对方接受分手费。既然分手费是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建立的新的民事合同关系,那么,在解决分手费纠纷时就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因此,纵使目前我国法律对分手费尚无明文规定,但从产生分手费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来考量,处理分手费纠纷可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分手费纠纷应遵循的原则

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公民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公民间的民事活动在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无疑是双方民事活动和民事行为的产物,是双方基于特殊的人身关系配生的财产关系,所以,对分手费的认定及处理也应遵循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最基本的前提。

2、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能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既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那么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是否约定或一方是否愿意给付分手费以及给付多少分手费、如何给付分手费,都应由男女双方自行决定。这一原则时下称之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应根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它要求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男女双方在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当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或关系发生变化而不能相处或共同生活时,一方不能因为对方强烈要求分手,而迫使对方给付高额分手费。即使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高额分手费,当双方发生分手费纠纷而寻求司法救济时,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时,也应体现社会正义及公共道德的要求,并根据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能力的大小,对分手费作适当调整。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应当持有善意,它要求当事人行为合法、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不规避法律并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至少是出于给付分手费一方的内心自愿。双方分手后,给付分手费一方理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并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对方分手费。

5、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10]这一原则表现为民事主体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以实现一定的利益,满足自己物质和精神的需要;如果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受到不法侵犯,民事主体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男女双方分手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产生的财产关系,这一财产关系的内容就是一方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另一方负有给付分手费的民事义务。接受分手费一方的接受分手费的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即给付分手费一方在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后,如果不按双方约定或自己的承诺给付分手费,接受分手费一方则有权向给付分手费一方追偿,如追偿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民事活动应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11]这是民法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至少不能违反法律禁止性和强制性规定,不能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否则,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该无效民事行为的结果——分手费亦应无效。

7、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指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也必须符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的要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否则,分手费无效。

网友咨询:同居之后生了一个小孩,现在1岁多,男方现在在带,我现在想要抚养权,分手费,合法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抚养权及抚养费合法,分手费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小编结语: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希望本文中关于分手费案例解析,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分手费案例解析,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分手费救济途径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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