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保持其基本生活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无条件性,包括生活和教育的全面性以及一定的长期和持续性。同时,父母对于非婚生未成年子女之的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也予以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对于父母对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尤为如此。
双方对抚养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协议,作为一种最简单的契约形式,应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如果两人签订的协议中,免除一方对子女抚养义务的内容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这一部分的内容应是无效的。
权利,具有一定的选择性。个人对于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在不侵犯他人及其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选择不去行使。但是,义务,作为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个人是不能自行处置的。因此,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案例回顾:
李女士诉称,2002年她与柏先生结婚,同年生了儿子小柏。2012年离婚,小柏随她生活。和她一起生活的日子里,小柏不听话,不去上学,还经常摔东西。为了给儿子办转学,李女士到处联系学校,可小柏还是不好好上学。今年3月以来,小柏变本加厉,开始撕书本,用剪刀剪坏李女士的衣服,摔坏她的手机,甚至动手打她。“我让他写作业,叫他起床上学,都会遭到儿子的殴打。”李女士说,她身上和头上经常有伤,有时连家都不敢回。
李女士称,自己没有教育好孩子,孩子变成这样她也有责任,自己也承受了精神和肉体的折磨,现在自己经常精神恍惚,不能正常工作和生活。因为小柏打自己,李女士报过几次警,也找过居委会和妇联等部门,但都没彻底解决问题。想到前夫柏先生有能力管孩子,小柏还比较听父亲的话,李女士遂诉请小柏由其父亲抚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分析:
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李女士因长期遭到儿子的殴打,以致心力交瘁,无法尽到照看孩子的义务,属于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抚养权,法院应予支持。抚养权变更之后,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该给予抚养费。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不能以其自愿放弃对子女抚养的权利而免除其对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义务能因放弃抚养权而免除吗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抚养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