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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权】收养子女的抚养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核心提示:抚养权,是指父母(包括继父母、养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该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成年之前,有权决定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该权利在子女成年时即消灭。那收养的子女在父母离婚时抚养权怎么处理?有什么规则?小编用一则案例来说明一下。更多抚养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收养子女的抚养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裁判规则:

1、夫妻共同合法收养且办理收养登记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抚养问题。

2、夫妻共同收养但是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在当事人未补办好收养登记的情形下,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裁判的范围,人民法院不能对小孩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应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3、夫妻一方收养,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对方始终反对的,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另一方未登记为收养人的,不承担抚养义务,变更为收养人的,也应承担抚养义务。

【案例】

原告肖女士和被告周先生2010年结婚,因周先生原因致使未能生育。2013年,夫妻一致同意收养了一名刚出生的女婴,取名小周,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2015年,夫妻感情不和,肖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称小周是因为周先生不能生育而收养,所以应当由周先生抚养,并以自己与小周无血缘关系为由,拒绝承担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小周归周先生抚养、肖女士按月向小周支付抚养费用。

【律师提示】

本案中,肖女士是否对小周承担抚养义务,取决于小周和肖女士之间是否存在收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若收养成立,小周和肖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无差别,《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周先肖女士婚后无子女,也达到年龄,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且收养经合法登记,因此小周和肖女士、周先生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故肖女士不直接抚养小周,当然应该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小编结语:通过上文可知,夫妻一方收养,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对方始终反对的,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若收养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后,另一方未登记为收养人的,不承担抚养义务,变更为收养人的,也应承担抚养义务。收养子女的抚养权离婚时该如何处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抚养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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