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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认领方式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障制度

核心提示:非婚生子女监护人对非婚生子女的领养方式包括生父母的自愿认领方式、生父的强制认领方式、经法院判决认领无效方式。那么关于我国相关的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认领方式有哪些?我国又有哪些保障制度呢?更多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应该与婚生子女的监护权受同等待遇。

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领养方式:

1、自愿认领方式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得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可以通过户籍登记手续,也可以通过抚养的方式认领,未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可以自愿认领非婚生子女,方式只须出示子女的出省证明或医院的出生记录即可。法律还应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亲或母亲认领非婚生子女,必须征得一方的同意或非婚生子女法定代理的同意。生父母认领成年非婚生子女,须征得子女的同意。

2、强制认领方式

这种被强制认领的当事人一般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的亲权应该自认领时或强制认领的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强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必须与被强制领养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否则,强制认领不可能成立。在我国的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强制认领非婚生子女的制度和认领的诉讼时效,但有接受过这类的案件: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过广东省医院认领女婴的案件,经过亲自鉴定,最终判决被告将子女领养抚养。所以我国至今的这种环境中应该尽快的制定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非婚生子女认领制度。

我国想完善这个制动的同时,可以结合我国的《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等法,规定出一套具体的,完善的保障制度。如:

(1)非婚生子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生父母时,处于未成年的可以要求其监护人、街道办事处等相关组织在两年内行使其权利,如当时处于特殊情况下无法行使其权利,可以延期到成年后或可独立生活后,一年内形式去权利。

(2)在非婚生子女不出生后其生父母认领有困难的可以请求给付补偿费、抚养费、补偿费(非婚生子女在未满18周岁或可独立生活之前)。

(3)在非婚生子女出生后其生父母单方面将其抛弃的,可以由抚养在其一年内,向对方提起认领。

(4)有抚养能力和认领条件的拒绝无恙或认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友咨询一:在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中,如何理解强制认领?

您好,是这样的,表妹去年给男方生了一个小女孩,但是他们还没有结婚,而现在又不愿意结婚了,问题是现在男方不愿意给付孩子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想起诉到法院,为孩子争取他应得的被保护的权益,也就是说强制他认领自己的小孩,法律上强制认领是如何理解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关于“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什么是强制认领?

强制认领是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自动认领时,有关当事人以充分的证据诉至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之间的血缘关系。

其次,强制认领的目的?

强制认领的根本目的在于制裁逃避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强制认领以非婚生子女与认领人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为前提,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强制认领的发生原因和事实,如证明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与生母存在同居事实,或通过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等。

提起强制认领的请求权人一般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母或非婚生子女本人。

再次,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通过这个环节可以使非婚生子女变成婚生,也可以使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真正意义上使得他们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

通过法律维护小孩的权益时最好的保护小孩的方法。

网友咨询二: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怎样规定的

婚姻帮律师解答:

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我国婚姻法第25条对非婚生子女的有关规定具有宣示性,但如何确保非婚生子女基本权益的实现立法未作任何规定。以下将就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这项基本权益的保障制度进行讨论。1.非婚生子女监护问题 相对于婚生子女而言,非婚生子女的监护问题更为复杂。由于非婚生子女生父母婚姻关系的欠缺,其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十分困难。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监护人成为法律运用监护制度、保护非婚生子女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前提。同时由于非婚生子女与其生父母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依赖于生父母身份的确认,因此立法必须对已确认生父母身份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采取必要的政策和措施。以下将对生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的确定问题进行探讨。 2.父母身份已确认的非婚生子女监护人之确定 ①生母优先监护 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长期属于生母。一方面科技之不发达致使对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推定较为困难;另一方面传统的社会和道德观念都认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不应承担监护的权利和义务。由此可见立法基于对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的性别歧视以及男女不平等的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授予其生母。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准确推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已不再是科学难题。男女平等原则已成为社会努力实现的目标,但是在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问题上,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坚持生母优先于生父享有监护权。对此,我们认为应以子女利益为依据。从医学的观点,认为生母监护对未成年子女将来人格的形成与发展最有益,因此站在保护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的立场由生母监护最为妥当。 [8] 但生母优先监护的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子女的权益。 首先,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母爱优于父爱没有科学根据。上述学者所依据的精神医学的观点,只是精神医学之一种见解,并未得到普遍认同。 其次,牺牲男女平等原则,并不能达到保护子女利益的目的。生父与生母同为非婚生子女之自然血亲,生父与生母对于非婚生子女来说毫无差异。在男女平等原则与子女利益未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毫无牺牲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并非牺牲男女平等原则,让生母优于生父成为非婚生子女的监护人,才能达到使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 最后,未区分生母与生父自身的具体情况,也未考虑生父与生母的主观愿望。如果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母亲,则背离了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综上所述,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立法原则,将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优先给予其生母的立法是不足取的。 ②生父母共同监护 一般而言,父母共同监护未成年子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是最为有利的。从子女最大利益出发,生父母共同监护非婚生子女是最理想的监护类型。但是共同监护能否实现取决于生父母是否共同生活。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则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是切实可行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无共同生活,对未成年的非婚生子女实行共同监护则欠缺可能性。对未成年的监护主要是人身监护,被监护人需要监护人对其的日常生活进行照管,这就决定监护人必须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当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一方未与其共同生活时,此项监护职责便无法实现。如果生父母没有共同生活,则未与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便无法与同非婚生子女生活的一方共同行使监护权。因而生父母共同监护在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母共同生活的前提下才可以适用。

网友咨询三: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对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可以分为哪些?

婚姻帮律师解答:强制认领与自愿认领。

自愿认领就是生父自愿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其子女。

强制认领就是生父不愿认领,有关当事人以充分证据起诉到法院,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确认非婚生子女与生父的血缘关系。3、认领无效方式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社会的稳定,法律应规定,生父母领养非婚生子女,在领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违反真实原则的情况下,认领无效。担忧异议的利益关系人需通过非婚生子女锁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定认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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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结语: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关于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分为自愿认领一强制认领。认领应该以保护未成年利益为原则,如果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认领可以无效。关于非婚生子女监护人的认领方式以及国家规定的保障制度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非婚生子女认领方式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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