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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立法意旨是什么?探望权执行有什么原则?

核心提示: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利,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从立法上解决了探望权审理及执行的法律依据问题。从现实看,随着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家庭解体与重组频率加快,因离婚而产生的探望权纠纷也在呈现上升趋势。下文,小编为您介绍了探望权执行有什么原则及探望权的立法意旨,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探望权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探望权的立法意旨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略),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从法律规定分析,婚姻法设立探望权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其立法宗旨并不是为父或母的利益而设立这一权利,而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优先考虑,即父或母的探望权,依附于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存在。故从立法宗旨而言,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探望权纠纷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作为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探望权执行的几个原则

1、子女非标的物原则。在执行中,我们绝不能将未成年子女作为执行物方式执行,绝不可对子女采取执行措施,坚决杜绝对子女采取哄骗,甚至强制带离等执行的措施。

2、说服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原则。在执行中,我们应当将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工作,使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认识到不协助执行行为的错误性,主动履行协助义务。尽量慎用强制措施,以减少法院的强制执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只有对那些多次说服无效,仍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的行为可适当采取措施。

3、尊重子女意思表示原则。对于有能力表达自已意愿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在执行中应征求其意愿,并充分尊重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执行。这也是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考虑。

4、权利受限原则。这里的权利受限,是指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利时,当出现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的情况,其权利即受到限制,中止行使权利。非因中止事由消失,不得恢复行使探望权。

网友咨询:放弃探视权后可以起诉吗?

孩子1岁多双方协议离婚抚养权归男方女方放弃探视权,现在想见孩子,可以从新起诉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从法理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法定权利。因此,即使一方在曾离婚协议中表示放弃探视权,现在仍然可以通过起诉获得探视权。

小便结语:通过上文可知,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探望权纠纷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未成年子女意思表示及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应作为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探望权的立法意旨及探望权执行的几个原则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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