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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同居期间财产归谁?

核心提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诉讼中很重要的问题。那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同居期间财产归谁?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

(一)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

(二)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二、同居期间财产归谁

(一)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二)同居后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三)同居后分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继受取得的财产归继受取得人所有。但买卖、互易、博彩取得的财产,当以原始资本所有人为产权人。

(四)同居后的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女,民族,汉,出生日期:1991年4月1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991040xxxxxxxx,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4组83号,职业:无业,联系电话:XXXXX

代理人:江苏天地明律师事务所 杨中良 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出生日期:1990年1月19日,身份证号码:3203051XXXXXXXX,居住地:。现居住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某村X组X号,职业:城管,联系电话:XXXXX

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吴某和被告胡某某的同居关系。

(2)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3)要求被告胡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人民币。

(4)要求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

(5)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吴某与被告胡某某于2007年认识,相识后便开始了同居生活,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9月12日生下女儿胡某箬,由于同居前缺乏了解,草率在一起,再加上性格严重不合,同居后未建立起感情,实在难以共同生活下去,被告胡某某对女儿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被告胡某某及其家人都不愿意和原告吴某在一起过日子,想尽快赶走原告以求和另外女子结婚,原告现在被迫在外租房居住,过着流离失所,漂泊不定的生活,鉴于被告胡某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同居关系的感情,同居关系已经无法进行下去,孩子的生活费,看病费用等都急等着需要开销,为了维护原告吴某及女儿胡某箬的合法权益,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是没有办理结婚证,属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纵观整个案情来看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a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b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c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d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胡某箬一出生就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胡某某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孩子判给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

原告吴某目前没有任何工作,还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因为孩子的抚养费用还有原告本人租房费用等都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综上所述: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被告胡某某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于情,于法,于理都应承担起给付抚养费的责任,这样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的因鉴定所花的交通费100元由被告承担5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胡某箬每月抚养费2000元,因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及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本院予以支持。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决非婚生子女胡某箬由原告吴某抚养。

二、告每月10日前将2000元打到原告账户XXXXXXXXXXXXX.

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胡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友咨询:解除同居关系纠纷

同居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如何处理

婚姻帮律师解答:

你好,同居期间所取得财产能够证明属于各自财产的,由各自分别所有,不能证明的,按照共有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如果协商不成,根据对子女成长更为有利的原则确定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遵循什么原则?同居期间财产归谁?”的全部内容,我们从文中可以了解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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