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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异国买卖婚姻存在的风险?

核心提示:难道爱情只能用“天价”彩礼来衡量了吗?金钱的背后就意味着家庭幸福吗?很显然不是这样的。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相关内容。更多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或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行为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结婚的行为。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但买卖婚姻却使婚姻蒙上了浓厚的金钱色彩,将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无视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严重破坏,为法律所禁止。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是建立在男女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但一方当事人或是一方当事人的父母以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借婚姻索取财物,将婚姻建立在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的基础上,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和道德的要求,为婚姻法所禁止。

其次,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买卖婚姻中的男女当事人对于结婚并非出于自愿;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当事人就结婚而言是自愿的。

第二,买卖婚姻行为的实施者是结婚男女以外的第三人,包括他们的父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实施者,既可以是男女双方本人,也可以是男女双方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买卖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关系本身是合法的,但索取财物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返还。若结婚后又离婚的,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一方索取财物给对方的生活造成困难的,法院可以判决酌情予以返还。

二、异国买卖婚姻存在的风险?

异国新娘,异域恋情,时常引人无限浪漫遐想。不过,有一种“跨国婚姻”却是法律不容许的。

昨天,记者从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刚刚公开审理了一起跨国拐卖妇女案,由一名当地人和4名云南人组成犯罪团伙将从越南拐卖来的7名“越南新娘”,当作“苗族妹子”贩卖给当地的“大龄剩男”,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仙居法院对这五人分别判处6年到12年不等刑期,其中4人量刑在10年以上。

今年45岁的蒋某某是这个团伙中唯一的一个仙居本地人,其他四人均为云南省丘北县人。

2010年,蒋某某在台州临海认识了云南人李某,并开始同居。两人回到仙居后,得知蒋某某找了个云南来的男朋友,当地很多“大龄剩男”向李某打听花钱买“云南新娘”的路子。

“有需求就有市场。”他们觉得这是一个不错的“商机”。

很快,李某返回云南,找到了自己三姨夫张某某,并和另外两个云南人搭上线。就这样,他们组成了一个团伙。李某的三姨夫等人在云南物色对象,蒋某某在仙居寻找买家。

2011年9月,蒋某某和李某带着一名王姓的仙居“大龄男子”直奔云南,其他三人将他们安排到了当地的一处“苗寨”挑选妇女。

王某很快相中了一个20岁左右的姑娘,姑娘皮肤有点黑,大眼睛,额头有点宽,看着有些“异国情调”,王某试着用普通话和姑娘交流,但蒋某某等人告诉他,姑娘是苗族人,没上过学,不会讲普通话。

姑娘的“父母”也向王某保证,女儿从未结过婚,确实是苗族人。

经过一番谈价还价,最后王某将3.8万元礼金交给了姑娘“父母”。王某还按照当地的风俗,买了两只鸡办了一桌酒席,算是把人正式娶到手。离开云南前,王某还额外给了蒋某某等人10000元的辛苦费。

在王某之后,蒋某某等人以相同的形式多次带领仙居籍男子到云南“选老婆”,并以3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假婚嫁的方式贩卖给7名仙居男子。

其实,蒋某某口中的“云南新娘”是他们拐卖来的越南籍妇女,包括在苗寨里的女子父母都是他们找人假扮演的。他们这么做,一来可以“掩人耳目”,二来也可以让买方不必有太多顾虑。事实上,一些买主即使事后得知真相,一般也“心甘情愿”接受。

蒋某某等人通过这7起“跨国婚姻”非法获利30余万元,他们按照出力多少分配这笔钱。

“我以为就是帮别人介绍老婆,没想到是这么重的罪。”在法庭上,蒋某某听到宣判后懊悔万分。

网友咨询:被别人强迫买卖婚姻,逃回后想再婚,可以结婚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因为婚姻无效,可以结婚的。但是如果已经是有结婚证要先诉讼婚姻无效。

小编结语:买卖婚姻的当事人可按《婚姻法》第11条之规定,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该婚姻。希望本文中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和买卖婚姻的关系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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