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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怎么分割?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随着房价的高居不下,军人根据政策的规定,满足条件的也享有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权利。军人的经济适用房虽然与国家经济适用房即使都是为了满足自身家庭对购房的需要,但是购房的主体不一样,而且需要符合的要求也不一样。那么,当军人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更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是不是只能归军人一方?

军人经济适用房是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因此,在军人离婚时,很多人会认为军人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应归军人一方所有。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军人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同普通的经济适用房分割并无多大的区别。因此,确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需要解决的就是离婚房产归谁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

二、哪些情况下军人经济适用房归军人一方所有?哪些情况下,军人经济适用房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1、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2、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网友咨询:离婚了,军产房能分吗?

李先生和冯女士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2003年12月二人登记结婚。结婚时冯先生为现役军人。2010年,两人的女儿出生。2011年初,李先生所在部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夫妻俩出资20余万元首付款购买了一套四居室,一家三口的小日子越过越红火。然而好景不长,自从2011年底李先生转业到地方工作后,他声称有工作应酬,常常夜不归宿。冯女士屡次劝告,但李先生仍然我行我素,夫妻之间开始争吵不断。2013年1月,李先生粗暴地将冯女士赶出了家门。无奈之下,冯女士将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以及平均分割房产。

婚姻帮律师解答:

婚后购买的房屋,使用的购房款是夫妻共同的财产,包括在购买房屋时折算的购房补贴及住房公积金等。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不仅仅是针对购房时登记的个人,其福利政策惠及整个家庭,所以该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屋分割的问题,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本案中,由于所购房屋处于军营之内,房屋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转业军人居住,最终法院将房屋判给李先生所有,由李先生向冯女士支付房屋现价值的一半款项作为折价补偿。

三、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

对二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分割。军队在住房制度改革时,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一般都比同地段的商品房便宜,这是国家在考虑到军人的实际购买能力,扣除了部分费用后做出的安排,是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措施之一。

同时,根据军队的有关规定,一对夫妻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如果二人在离婚时按照购买时支付的金额进行分割,由保留房屋一方支付对方一半的经济补偿,这时,受偿的一方便不能以同等价格再次购买同类房屋,就要以市场价重新购买或租房居住,实际上等于间接剥夺了受偿一方享受军队房改优惠政策的权利。这样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侵犯了受偿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就能较好地体现婚姻法所确定的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无法就这套房屋的价值及归属达成协议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如果李某和张某都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同意竞价取得的,可由出价最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就所得的价款进行分割。

3、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在确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后,接下来需要解决的就是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的补偿问题了。

小编结语: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婚前购买,属于军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的,在双方没有协议的情况下,离婚经济适用房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军人一方;如果军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在分割的时候按照夫妻冲突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即参照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原则对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更多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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