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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怎样处理?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

核心提示:未婚男女未办理结婚便同居,双方或者一方所所得的合法财产即为同居财产。根据财产的来源、获得时间等相区别,同居财产有可以分为同居个人财产和同居共同财产。那么,同居财产怎样处理?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以上问题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同居财产处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同居财产怎样处理

1、个人财产

个人所有的财产归该所有人。

2、共同财产

①可以分割的财产,按各自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

②不宜分割的财产,根据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归一方所有,分得该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按照其应得财产的份额折价补偿。

③对当年无收益的养殖业、种殖业,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和经营管理考虑,合理分割或折价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④对双方共同投资的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等,由双方就该合伙投资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或视经营情况折款归一方,由得业者补偿另一方应得份额款。

⑤共同债权各半分享;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同居人死亡可以继承遗产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之规定,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亲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关就行了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13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且具体情况处理。”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纠纷

原、被告双方同为阳新市人,于1995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在原告父母家,其时被告在单位停薪留职,在外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原告则没有单位上班而是帮助被告开车运送相关材料,同居期间被告收入的部分交由原告管理、开支。1997年12月原告开车与被告到外市办事时发生车祸,原、被告均受伤,但被告受伤严重而脸部毁容。被告伤愈出院后,原告提出与被告结婚需购买住房,为此双方于1998年11月26日到某住宅开发公司求购一套商品房。同日以原告名义与该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买协议书”,购买位于阳新市长溪区海天大厦2栋3单元4楼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以原告的名义先期支付购房款6万元。1999年7月21日又交清了尾款36640元后,住宅开发公司将该房交付给原、被告双方,随后双方又投入2.1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双方同居至1999年底,2000年元月被告以双方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居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2000年3月20日原告在新房留下一纸条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双方很少来往,原告回到阳新时曾劝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该房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要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则必须补偿原告7万元,并支付居住10年的房租费6万元;或者该房归原告,则由原告补偿被告7万元,但双方争吵后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酿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办理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办证相关费用5050元全部由原告交纳。对该房屋价值双方均不愿进行评估。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同居4年,期间被告外出承包合同,原告负责运送材料,同时也为被告管理经费,双方同居期间的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但签订购房协议时被告亦在场,被告称因双方系恋爱关系而未签名亦未同原告计较,应当是真实的。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为双方署名,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升值和折旧因素,且双方又不作价值评估,而原、被告在诉讼前曾就该房如何处理时发生了争议,原告在争议时向被告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

【评析】

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自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1999年底。在此期间,被告的主要工作是外出承包工程,原告则配合被告联系业务、采购建材并开车运送一些工程物资,同时也为被告管理、开销部分经费。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主要是为准备结婚所购置,虽然在购房协议上只有原告的签名,2009年3月27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的产权的所有人为原告一人,但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场,在2000年元月为该房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署名也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故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该房在购买时双方出资96640元,双方认可装修开支2.1万元,考虑到房屋升值、折旧因素和双方争议时原告曾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原告称被告居住该房达10年之久,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财产怎样处理?同居人死亡另一方可以继承遗产吗?”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同居时财产的处理方法同居人死亡的财产是不可以继承的,但可以视情况而定适当分些遗产。关于同居财产处理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婚姻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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