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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分割案例,婚前财产变更注意保存证据

核心提示: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随夫妻共同生活而改变财产归属,永远都是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配偶不得参与分配。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婚前财产的形式会经常发生转变,转变后发生纠纷怎么解决?婚姻帮为您整理了有关婚前财产转变后的分割的相关材料,希望对解决您的实际问题有所帮助。更多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案件回放】: 1996年,被告王某在单位购买市内的房改房一套。1998年4月其与原告马某登记结婚,当时双方均系再婚,且各自子女均已成年。2003年7月,王某的房改房被拆迁,其获得11.1万余元的补偿款,并在当月用其中的11万元整即在成都近郊购买110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自住。去年3年,马某以两人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并要求将王某新购的房屋及家具家电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成都青羊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双方离婚,家具家电依法进行平均分割。但相关证据均证实,诉争房屋的购买房款全部是由王某的房改房拆迁款支付的,其用个人财产购买自住房而非投资,房屋增值也属自然增值,应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后的一个转化形式,并不影响其个人财产的性质,故马某主张分割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根据2001年新《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随夫妻共同生活而改变财产归属,永远都是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配偶不得参与分配。但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的情况是,婚前财产的形式会经常发生转变,例如:婚前是房,婚后就有可能变成钱或变成另一套房屋。离婚时,一方想要区分开婚前财产部分就会有难度。

本案中,王某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在婚后被拆迁,随后他将拆迁得到的补偿全额投入了购买新的住房,恰好新住房购房款的金额又与补偿相当,应该说这是一次完美的财产转化。此时,要认定王某的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并不存在太大的问题。成都青羊法院的认定及判决应该是相当正确的。据报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门就这个案例统一研究,肯定了青羊法院的判决,并要求全市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参照执行。虽然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中级法院此举也反映出一定司法实例的示范作用。 但是,对于那些并不完美的财产转化,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呢?

我们先看下面这个案例:徐先生婚前购买了一套西城区小房型的房屋,房款35万已支付完毕,并在婚前入住。婚后不久,家里就添了一个小天使,徐先生的父母过来帮忙带孩子,原来一室一厅的户型显然不够住了。无奈之下,徐先生选择卖掉了婚前这套房屋,用卖房款60万支付首付,贷款购买了另一套三室二厅的住房,登记在了自已名下。由于两代人的差别,家庭矛盾日益增多。购新房不到两年的时间,徐太太就坚决提出了离婚,要求孩子和房子都归自已所有,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徐先生一定的补偿。徐先生这时傻了眼,赶紧跑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 很明显,徐先生的婚前财产形式发生了转化,而且在原来财产的基础上发生了添附,变成了一套更大的房屋。此时,要认定徐先生的个人财产部分,就得先看徐先生婚前财产转化的痕迹是否明确。只要在充分证明财产来源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

首先,徐先生卖婚前房所得的60万房款是单独开立了一个银行帐户储存,并未与他的其它收入混同; 其次,购买新房的首付正好是60万,并未添加婚后夫妻财产; 最后,购买新房的时间与出卖旧房的时间非常接近,中间只隔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基于以上三点,要认定徐先生婚前财产的投入部分应该不是很难。

离婚时,这套婚后的新房又该如何分割呢?首先,由于该房屋是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又存在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的情形,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对于徐先生婚前财产投入部分予以认定,分割时从房屋总价中优先予以扣除,对剩下部分夫妻平分; 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居住情况,将房屋判归一方所有,由得房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婚姻帮律师提示】: 需要提示的有三点: 一、尽量把婚前财产独立出来,避免与婚后财产发生混同。例如,出卖婚前财产所得应专款专户,独立管理,不与婚后其它收入混同。如果想用该帐户内资金进行新的投资,最好是一笔、大项的投资,切忌分多次支取,这样才能帐户明了清晰。 二、如果婚前财产为现金或是婚前财产转化为现金,在婚后日常生活中消耗掉了部分或全部,离婚时想要主张婚前财产,法院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三、夫妻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一方婚前财产转化部分予以确认。协议可以自拟,也可以请专业人士起草。有了一张黑纸白字的协议,是避免离婚纠纷的最好办法。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分割

婚前财产怎么约定,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婚姻帮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规定了两种约定形式:一是婚前财产约定形式,二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形式。对婚前一方的财产也可以约定为双方共有或归一方所有。这种约定是将一方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的赠与行为。财产约定必须双方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应在约定书上签名、摁手印。如果需要见证的,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见证,见证的约定不需要公证。如果双方自书约定,建议最好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的效力优于自书约定。财产的分割需要遵循下列原则:(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二)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三)公平原则。如在处理一方从事经商等营利性活动所涉财产时,应在认定这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对创造这部分财产的一方可以给予充分照顾;(四)竞价原则。

小编结语: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婚前财产一方婚前财产发生转化,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关于婚前财产的分割案例分析的相关内容就介绍到这,希望婚姻帮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更多相关婚前常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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