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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现状

核心提示:亲权是指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权利义务的统一。现实生活中基于人伦情感考虑,通常只要父亲不反对其父亲身份,法院一般都会做出婚生子女的推定,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他人请求确认以此来否认该父权)。 那么,除此之外皆可视为非婚生子女的范畴。下文,小编为您介绍了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现状,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现状

我国法律并无专门条文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推定规则。香港地区《父母与子女条例》第5条规定“任何男子若曾与一名子女的母亲结婚,在该婚姻中受孕或出生的子女推定为该男子的婚生子女。”有学者认为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标准是子女出生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内或在婚姻关系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除非夫、妻或者真实父亲任何一方反对父权的确立。否则,法院一般都推定该子女为婚生子女。此观点与《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同。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婚生子女推定一般也是基于上述标准。虽然在医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进行亲子鉴定,把鉴定的结果作为判断亲子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依据。

(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 25 条明确区分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关于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界定应该至少基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婚姻关系,另一个是户籍制度。婚姻关系是以对夫妻双方婚姻效力的判定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关系,户籍则是以实际法律文书的形式标明亲权关系的存在状态。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性逐渐增大,人们的价值观日趋多元化,婚外性行为、未婚同居等原因使得亲子问题愈发突显,尤其是解决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刻不容缓。虽然《婚姻法》中以法律原则的形式明确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是随着对概念的探讨逐渐深入,我们不难发现其实法律的书面表达“非婚生子女”与立法中非婚生与婚生子女地位相同的本意相悖,现代婚姻家庭法律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统称为子女,以此来达到保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权利的目的。1973 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父母身份法案》,现已被美国的许多州采用。该法案将父母统称为 Parent,子女统称为 Child,父母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影响子女的权利义务,只是作为推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最重要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二十五条之规定,需明确法院在解决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案件中,无必要区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统称为子女反而能更好的尊重和保护这些子女的权益,更有利体现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二)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司法操作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专门亲属法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制度,司法实践中亲权确认完全取决于法官司法活动。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依据当事人确认亲权的主观意愿,可以分为主动的亲权确认和被动的亲权确认:主动的亲权确认主要是对子女的承认和认领,被动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离婚、继承等诱因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的亲权。

(1)“非婚生子女入户”各地有行政规章制度的保证

尽管《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对于非婚生子女的规定内容较少,但是为了保障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认领子女,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登记。该条文鼓励父母对子女认领,但是由于该规定出台时间较早,这就导致在社会实践中难以操作。

针对非婚生子女的入户,各省级政府都出台了户籍管理办法予以规范,目的在于通过规范操作,使得非婚生子女也能取得户籍。其中北京市户籍管理规定对居民要求办理7周岁以下的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的婴儿落户,核验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村)委会证明;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经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填表报所长审批后,户籍内勤办理落户手续。

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条:非婚生婴儿的出生登记(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弃婴: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

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凡不满1周岁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另一方须出具婴儿未落户证明),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理;非婚生的婴儿,随父办理户口登记时,应有亲子(女)鉴定证明;1周岁至13周岁的儿童(包括14周岁以上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也作为出生户口登记)。

从安徽公安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中可以看出,在父亲自愿承认并认领自己子女的非婚生子女父权确认制度中,父权确认制度是有法律渠道予以确认的;在笔者搜寻的为非婚生子女入户的手续中,发现尽管河南省公安机关户政服务管理工作规范中没有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父权确认制度,但是存在着拟制血亲和自然血亲两种途径入户,拟制血亲是子女先随母入户,母亲加入父亲一方,此处不论父亲是否为亲生,这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另外的方法就是由父亲出示村委会证明再加上亲子鉴定证明,使非婚生子女变为婚生子女。在此需明示,上述条款的具体情况乃是父亲自愿认领子女且父母已经或准备结婚登记。

(2)被动的亲权确认——司法审判中的亲权确认

司法审判中的亲权确认可以作为独立案由提起非婚生子女的亲权确认之诉,但是大多数情况下乃是基于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等涉及到了亲权关系确认。在我国户籍证明是亲权关系的最终要式证明,但是夫妻双方作为亲权确认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存在着不愿意或者说不能为其子女办理户籍以确认亲权关系的现象。如此,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认定,主要有两种形式:传统意义上的推定和现代意义上的亲子鉴定组成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作为亲子确认制度的独立证据之一,越来越受到办案法官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推定亲子关系应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的前提下进行,少数法官则认为认定亲子关系无需形成证据链,即使存在单一的间接证据,只要能使其形成内心确认即可。由于亲子鉴定缺乏专门的亲属法和可行的亲子推定的指导规范,加之鉴定机构设置混乱,法官对于亲子鉴定还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 这些情形都导致我国在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制度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

网友咨询:非婚生子女的地位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是否有同等权利?

婚姻帮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小编结语:由上文可知,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依据当事人确认亲权的主观意愿,可以分为主动的亲权确认和被动的亲权确认:主动的亲权确认主要是对子女的承认和认领,被动的确认主要是基于离婚、继承等诱因要求确认非婚生子女的亲权。非婚生子女亲权确认的现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非婚生子女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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