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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签订多份离婚协议那一份有效?

核心提示: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夫妻二人先后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应该以哪一份为准?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应该怎么认定?婚姻帮为您推荐本文,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更多多份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什么是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这是办理离婚手续所要求的内容之一。根据最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时必须出具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前后有几份离婚协议书效力怎么认定?

(1)后签订的协议优于先签订的协议

一般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为最后签订的协议,因此,在民政局备案的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

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双方又达成了新的协议,新的协议效力优于民政局备案协议的效力。

(2)争议内容有处理的协议优于争议内容没有作出处理的协议

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网友咨询:两份《离婚协议书》的性质和效力

韦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感情不合,于2005年2月9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5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B两套房屋以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该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06年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提交一份《离婚协议书》(以下简称06年协议),约定婚姻期间购得的、户名为韦某的A、B、C三套房中A套房屋及李某名下的D套房屋归李某所有;无其他债权债务。离婚之后,李某一直仍居住在B套房。韦某要求李某搬出该房遭拒绝,遂以李某侵权为由起诉其搬出B套房并交还。

婚姻帮律师解答:

据上分析,本案中,韦某与李某虽签订了05年协议,但未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虽成立,但不生效。双方当事人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同时提交了06年协议,因此认定该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并且依06年协议约定认定B套房归属韦某所有。据此李某离婚后仍居住使用该房即失去了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应认定其构成侵权。

 

假如韦某与李某签订05年协议后,并未自愿办理离婚手续,直到2006年,双方不是自愿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而是由韦某起诉离婚。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在离婚诉讼中如何确认05年协议的效力?这也是常遇到的审判问题。同理,05年协议只能认定成立,不能认定生效。但不能因此说05年协议没有任何诉讼价值,或者说否定05年协议的证据作用。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损害赔偿等内容,对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证明力,法官可以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及其他证据来认定其证据效力。

小编结语:不管你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签了多少的离婚协议,都要考虑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不确定你所签的离婚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是否对自己有利,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专业律师,这样即可以保障您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之后产生纠纷。更多多份离婚协议效力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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