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婚姻纠纷 > 无效婚姻 > 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案例认定

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案例认定

核心提示:《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案例认定的相关内容。更多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新婚姻法规定的赔偿制度中,只规定了离婚时由于过错方的过错(重婚、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虐待),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经济赔偿。对无效婚姻解除是无过错方是否可以得到赔偿,新婚姻法中没有规定,这是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一个缺陷。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定为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吴某隐瞒自己真实年龄,利用伪造的身份证骗取婚姻登记,李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生育一子之后,无效婚姻关系被解除。给李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对孩子将来的成长也极为不利。如果对这种行为不进行惩罚,无法抚慰受害方的心灵,也无法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违法婚姻,在判令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他们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对此,法律应当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完善婚姻法的赔偿制度。

二、无效婚姻案例认定

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某基层法庭收到这样一起案件:女青年杨某某与男青年张某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农历年底,双方与家长见面后决定结婚,由于女方杨某某在深圳东莞打工,往返不便,于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半年后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男方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缪某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笔者认为,一,结婚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了子女,就不能认定女方系非自愿结婚。二,就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本意而言,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且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也违背了婚姻法保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三,现实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审查程序简单,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加强登记手续的规范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比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合理,所花费的社会代价更小,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确实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仅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网友咨询:2016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呢?我和老公结婚前,老公爸妈给他买了个房子,但是他一直按揭的,但婚后,我也跟着按揭,这算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结婚后,还有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编结语: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希望本文中关于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案例认定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无效婚姻案例认定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是否有权要求赔偿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婚姻无效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无效婚姻案例认定  无效婚姻赔偿  无效婚姻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