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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

核心提示: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那么,当出现婚姻无效情形时,法院应该怎么处理?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相关内容。更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是男女可以结婚的法定年龄。法定结婚年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双方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高于这个年龄才能结婚。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其主要是由于婚姻关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的规律,男女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其身体、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如果过早的结婚,开始过性生活,会对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的后果。如果过早的结婚,当事人还不完全具备判断和处理事务的能力,很难承担婚后对家庭、子女和社会应尽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男女当事人结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因此,新修正的婚姻法将其规定为无效婚姻。国外也有这样的规定,如意大利、俄罗斯。俄罗斯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应认定婚姻无效。意大利规定,违反未成年不得结婚规定而缔结的婚姻无效。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而言之,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新修正的婚姻法规定了上述四种无效婚姻。在此之前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如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如果与本条的规定不一致,应当根据本条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二、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

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某基层法庭收到这样一起案件:女青年杨某某与男青年张某某在外地打工时相识并自由恋爱,农历年底,双方与家长见面后决定结婚,由于女方杨某某在深圳东莞打工,往返不便,于是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半年后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并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男方张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母缪某某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申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是笔者认为,一,结婚的要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了子女,就不能认定女方系非自愿结婚。二,就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本意而言,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且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双方当事人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的稳定,也违背了婚姻法保护社会婚姻家庭的立法目的。三,现实中,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审查程序简单,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对一方未到场究竟该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加强登记手续的规范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尽量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比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合理,所花费的社会代价更小,社会效果也会更好。

综上所述,在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应当重点审查双方是否确实具有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四种法定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仅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法院就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网友咨询:2016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新婚姻法中夫妻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呢?我和老公结婚前,老公爸妈给他买了个房子,但是他一直按揭的,但婚后,我也跟着按揭,这算是我们的共同财产吗?结婚后,还有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的呢?

婚姻帮律师解答:

新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小编结语: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希望本文中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知识对您的婚姻生活有所帮助。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婚姻无效法院怎么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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