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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结束同居时财产如何分割?

核心提示:同居关系是男女双方自愿的行为,如果想解除关系时可以到法院起诉吗?法官会受理吗?结束同居时财产又应该如何分割呢?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同居纠纷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解除同居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

同居关系并不是依法和通过法律途径建立起来的,那么其解除也无须运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通常都不予受理。

但是,对于已婚者与他人同居的纠纷,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争端,该条款进一步规定:“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并且“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如果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或者涉嫌重婚罪的,因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相互忠诚的原则,构成离婚过错,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纠纷的,例如同居期间的收入、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同居期间的债权债务等,按照一般共有的财产关系来处理,存在纠纷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决。

第三,如果是涉及到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法院也应当受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如何分割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按共有财产处理的仅为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及​共同出资配置的财产,也就是同居期间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一方所有,无法分清权属的一般认定为共同财产。

3、《若干意见》第8条规定: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应根据对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出资比例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纠纷

原、被告双方同为阳新市人,于1995年底开始同居生活在原告父母家,其时被告在单位停薪留职,在外承揽建筑工程项目,原告则没有单位上班而是帮助被告开车运送相关材料,同居期间被告收入的部分交由原告管理、开支。1997年12月原告开车与被告到外市办事时发生车祸,原、被告均受伤,但被告受伤严重而脸部毁容。被告伤愈出院后,原告提出与被告结婚需购买住房,为此双方于1998年11月26日到某住宅开发公司求购一套商品房。同日以原告名义与该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1份“商品房购买协议书”,购买位于阳新市长溪区海天大厦2栋3单元4楼建筑面积108平方米的住宅一套,并以原告的名义先期支付购房款6万元。1999年7月21日又交清了尾款36640元后,住宅开发公司将该房交付给原、被告双方,随后双方又投入2.1万元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双方同居至1999年底,2000年元月被告以双方的名义办理了该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同居期间因双方发生矛盾,2000年3月20日原告在新房留下一纸条外出打工并与他人结婚生子。双方很少来往,原告回到阳新时曾劝被告搬出该房,但被告不同意,为此原告与被告就该房的处理进行了协商,原告提出如果被告要取得该房的所有权,则必须补偿原告7万元,并支付居住10年的房租费6万元;或者该房归原告,则由原告补偿被告7万元,但双方争吵后未能达成协议,从而酿成诉讼。

另查明,原告于2009年3月27日办理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办证相关费用5050元全部由原告交纳。对该房屋价值双方均不愿进行评估。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同居4年,期间被告外出承包合同,原告负责运送材料,同时也为被告管理经费,双方同居期间的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虽然房产证上只有原告一人,但签订购房协议时被告亦在场,被告称因双方系恋爱关系而未签名亦未同原告计较,应当是真实的。且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为双方署名,故应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考虑到房屋升值和折旧因素,且双方又不作价值评估,而原、被告在诉讼前曾就该房如何处理时发生了争议,原告在争议时向被告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

【评析】

本案属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原告与被告自1995年相识并同居生活至1999年底。在此期间,被告的主要工作是外出承包工程,原告则配合被告联系业务、采购建材并开车运送一些工程物资,同时也为被告管理、开销部分经费。因此,双方在同居期间的经济收入,应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主要是为准备结婚所购置,虽然在购房协议上只有原告的签名,2009年3月27日原告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的产权的所有人为原告一人,但被告签订协议时在场,在2000年元月为该房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署名也是原被告双方的名字,故应当认定该房屋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足。该房在购买时双方出资96640元,双方认可装修开支2.1万元,考虑到房屋升值、折旧因素和双方争议时原告曾提出如果被告要房子则要补偿原告7万元,故该房由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一定的房屋差价款较为恰当。原告称被告居住该房达10年之久,要求被告支付房租费6万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网友咨询:同居纠纷

我老婆和我生活了十年,有两个小孩子,她现在想再嫁,但是她家产什么都不要,我可以起诉她吗,用什么理由起诉她,我们没有结婚证,

婚姻帮律师解答:

要先起诉确定孩子的抚养权,若法院判决小孩由你抚养,你老婆需支付抚养费。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解除同居关系能去法院起诉吗?结束同居时财产如何分割?”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只是简单的要解除同居关系的话法院是不会受理的。只有存在财产和抚养权争议等问题的时候法院才会受理案件。有关解除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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