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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

核心提示: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突出,中国社会科学院在发布的《中国计划生育法治状况》报告中建议,社会抚养费制度和有关行政处分机制在未来应逐步取消,理由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一、用途不明、账目不清。那现实生活中的社会抚养费可以取消吗?有什么方法取消?小编为您整理了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相关理由,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社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何谓社会抚养费?

官方的解释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因此超生者应对社会进行经济补偿。这一基于人口负担论的解释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人生在世,当然得占用某部分社会公共资源,但人不仅是社会资源的消费者更是公共财富的生产者,他在消费公共资源的同时,也在生产社会财富。按照学者的说法,“实际上绝大多数人的一生中所创造的价值总是大于他的消费!”

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理由:

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突出。

首先是标准不一。根据国务院规定,地方对社会抚养费具有自行制定征收标准的权力,这就导致各地征收标准五花八门。如去年轰动一时的陕西七月孕妇在被强制流产前告知,只要缴纳4万元社会抚养费就可超生;而同年浙江一对夫妇曾被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130万之多。

二是用途不明。按照规定,这些资金要全部上缴纳入财政预算,但同时又要求各地政府保障计生工作的经费供应,这样一来,上缴纳入财政预算后的这部分资金必然要返还、回流给计生部门,这等于赋予了计生部门实际的使用权。

三是账目不清。全国每年收去的社会抚养费保守估计为200亿。长期研究计划生育的独立学者何亚福表示,“从1980年到现在,若平均每个超生人口实际被征收的超生罚款为1万元,可得出: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那么,这笔巨额资金到哪里去了呢?媒体在调查时却被计生部门告知没有相关数据或不能公布。这么大一笔数字,居然是一本糊涂账!

【案情】

2010年2月,何某与张某结婚。2011年12月张某生下一女,2013年7月在未获得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下又生下一子,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后,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但何某与张某未缴纳。2013年12月,张某去当地派出所为其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以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办理。张某不服,以其子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并请求法院责令派出所予以办理。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能够以未交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原告办理户口登记?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所生之子未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现行法律规定,属违法生育,在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当地派出所有权拒绝办理超生子的户口登记。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均未规定超生子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办理户口登记须以缴纳社会抚养费为前提,故派出所作为办理户口登记法定机关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办理户口登记。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未交纳社会抚养费就不能为违法生育的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这似乎已经在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形成了“共识”,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也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只有在超生父母出示缴纳社会抚养费凭据的情况下才能为违法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地方政府的这一规定,使得大量的违法超生子因其父母无力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不能办理户口登记,成为俗称的“黑户”,导致这一群体在教育、医疗、社保、就业、婚姻等诸多方面陷入困境。

然而,我国国籍法第四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上述条文所形成的法律逻辑可知,新生儿出生后,其父母可以向其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办理户口登记的申请,办理新生儿的户口登记只需依照国籍法的规定,提交证据证明新生儿符合获得中国国籍的条件即可,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办理。至于违法超生子女的父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应是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职责范畴,户口登记机关不能以其未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违法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超生子女的父母未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予以解决。

本案派出所将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情况与违法超生子女户口登记的办理相互捆绑在一起,违反了行政法上的“禁止不当结合原则”,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相对人的给付间如无实质的内在关联的(特别从有无法律授权看),则不得互相结合(即不得互相有依存关系)。这一原则是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完全对等,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无限制地结合各种“规定”对付相对人,相对人的地位将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有必要禁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将无关事项随意捆绑。

综上,本案派出所以张某和何某未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为由拒绝为其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派出所应当及时为张某和何某的超生子办理户口登记。

小编结语:综上所述,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加重超生者的经济负担,制造社会不公,加剧基层政府与超生者的人权冲突,而且还滋生腐败,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是到取消的时候了。取消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就介绍到这里,更多社会抚养费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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