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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婚姻孩子怎么判?

核心提示:为便于依法认定和妥善处理无效婚姻,促进家庭和社会稳定,有必要根据无效婚姻所欠缺的要件情形对其予以分类并区别对待处理。那么关于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婚姻孩子怎么判的相关内容。更多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1)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

(一)可撤销的无效婚姻――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非自愿的婚姻关系。结婚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但非自愿(即受胁迫)一方在一年内享有撤销请求权,一旦该婚姻基于非自愿一方之申请被依法撤销,则成为自始无效的无效婚姻。法律对于非自愿婚姻所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二)应依法予以宣告无效的无效婚姻――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并且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重婚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上述无效婚姻是否是自始的、绝对的、当然的无效呢?结论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婚姻本身是一既存的社会事实,当事人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亦承认其为夫妻,基于该事实而业已形成的各种婚姻家庭关系,对双方、子女、家庭及社会都产生一系列的重要影响,而且,这种既成事实也绝不可能因法律的否认或者被宣告无效而消灭。法律不应当对婚姻实体的现存事实及其衍生的各种身份上及财产上的法律事实视而不见。此种既成事实理应成为在无效婚姻立法时思考的基础,从而决定有无必要将违法婚姻一律规定为自始、绝对、当然无效。立法应尽可能兼顾社会公益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认可这一现存的社会关系,尊重婚姻的事实先在性,没有必要将违法婚姻一概确认为自始、绝对、当然的无效。缔结婚姻时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但经过一定的期间,情况已发生变化,原来所欠缺的实质要件现在具备了(如原来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的现在双方当事人均已符合法定婚龄了;重婚的前一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现不存在重婚事实;医学对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了新的界定或者疾病治愈等),事实出现了无效的阻却事由,原来违法的婚姻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了,就不能以登记时的无效对抗现时合法婚姻。

二、无效婚姻孩子怎么判?

王某、李某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感情不合,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但对非婚生子小李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王某遂提起诉讼。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小李随原告王某生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小李抚养费500元至满18岁为止。

王某和李某在2011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9月两人按安阳本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因王某只有17岁,未达法定婚龄,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生育一非婚生子小李,小李出生后,李某不务正业,经常和朋友一起出去吃喝玩乐,不思进取,对于王某和小李从来不管不顾,还经常因琐事与王某吵闹,两人矛盾不断升级。2012年6月王某和李某开始分居生活,小李一直由王某抚养。为了维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王某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子小李由其抚养,由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小李满18岁。

李某则辩称,自己没有抚养能力,且小李一直由王某照顾抚养,既然是随王某生活,自己也就没有抚养的义务,不应该支付抚养费。

北关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但小李作为原、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作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和生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从小李出生后,王某独自抚养孩子至今,李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生父,有义务支付小李的抚养费。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是结婚的必备要件,否则为无效婚姻。王某、李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这并不影响王某、李某对非婚生子小李的抚养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对未成年子女是无条件的,在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如果父母拒不支付,恶意遗弃未成年子女已构成犯罪的,还应该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广大父母一定要牢记对子女“既生则养”的基本原则。

网友咨询:无效婚姻的房产如何分割?

男方和她人在85年就同居结婚并有一女发,在96年又欺骗女方结婚,现在女方婚后自已买了一套房子,男方和她人在85年有结婚证,女方已撑握大量证据,现在女方告男方要求离婚,如果法院判男方与女方属于无效婚姻,房产怎样判,是否判男方没有产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重婚的,属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女方婚后购买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实,重婚是犯罪行为,但属于自诉案件。

小编结语:婚姻法第12条仅原则性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没有明确该无效是当然无效还是属于宣告无效,即婚姻无效是否必须依诉讼程序宣告确认始为无效。希望本文中关于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婚姻孩子怎么判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无效婚姻孩子怎么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的如何认定和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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