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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核心提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那么关于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怎样申请婚姻无效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怎样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内容。更多无效婚姻怎么判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

通过一则案例了解一下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

10月20日上午,稚气未脱的玲玲手捧儿子的照片坐在炕上发呆,母亲叫她吃饭她都没听见。在父母的包办下,玲玲15岁即为人妻,上个月她刚满17岁,婚姻就亮起了红灯。她受不了“丈夫”李放的家暴逃回了娘家,李放向法院起诉讨要5万元彩礼钱。10月19日,新疆乌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办案法官解释说,玲玲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满17周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原本不服判决想要上诉的李放一家放弃了上诉及讨要5万元彩礼的诉求,表示服从判决。

2011年3月的一天,玲玲的父亲让她去相亲。1996年3月15日出生的玲玲此时才15岁,她对相亲对象没有多少印象,只知道对方叫李放,20岁。玲玲记得相亲结束后,李放把她带到乌苏市的街上买了一套新衣服和一双红皮鞋,说是下个月结婚时穿。

2011年4月18日,李放与玲玲登记结婚,并于当天办了婚礼酒宴。2012年12月,这对小夫妻生下了一个胖儿子。但由于两个人性格、爱好的差异,他们的矛盾逐渐升级,发展到经常厮打。后来,李放出手越来越狠,经常打得玲玲起不了床。

玲玲逃回娘家后,把李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儿子由李放抚养。李放辩称,家里为了娶玲玲,给了她父母5万元彩礼,“她还小,我不同意离婚,我们以后会慢慢把日子过好的”。

但玲玲坚决要求离婚,李放一看没有机会复合,当庭提出让玲玲返还5万元彩礼钱。玲玲说:“我为李家生了一个儿子,足以用来抵偿李家的5万元彩礼了。”

玲玲在法庭上哭着对法官说,自己当时15岁,被父亲骗去相亲。第二天,她看见李放他爸来到家中,与父亲商谈结婚的事,她认为父亲以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卖给李放为妻。婚礼当天,20岁的李放带着她到当地民政部门领结婚证。婚后很长一段时间,她才看到结婚证,发现结婚证上她的年龄被改成了20岁。玲玲说,婚后,她经常被迫与李放发生关系,稍有不从,便遭其打骂。孩子出生后,她为摆脱家庭暴力才逃回娘家,白天靠帮人打零工维持生活,晚上捧着儿子的照片以泪洗面。

法院审理查明,玲玲于1996年3月出生,2011年4月18日与李放登记结婚时年仅15岁,双方之前不认识毫无感情基础,全由双方父母包办。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本案中,玲玲系汉族,法定婚龄为20周岁。2011年4月18日登记结婚时只有15周岁,2013年也只有17周岁,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属无效婚姻。遂判决玲玲与李放的婚姻无效。

玲玲认为,父亲用5万块钱“卖亲生女儿”,他与李家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顾及亲情,自己不向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面对法院的判决,李放疑惑地问法官:“我们已领结婚证,还生了一个儿子,违法登记还交了罚款,现在咋成了无效?”

办案法官告诉李放,这桩婚姻本不该发生,玲玲到目前为止还不到结婚年龄,而李放已是成年人,即使玲玲同意,他们的婚姻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办案法官说,这场无效婚姻给双方家庭带来了伤痛,这也是包办婚姻酿成的苦果。婚姻不是买卖,不是用来交易的,而是建立在一定的感情基础之上。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一经作出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怎样申请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了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即凡是被确认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对此,我们持不同见解,即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欠缺当事人的合意而一般性地违背了社会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在当今一些采取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双轨制的国家和地区,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也是如此分别规定的。这样更趋之于科学化、合理化。

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关于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个规定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可以这样处理,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

网友咨询:无效婚姻的房产如何分割?

男方和她人在85年就同居结婚并有一女发,在96年又欺骗女方结婚,现在女方婚后自已买了一套房子,男方和她人在85年有结婚证,女方已撑握大量证据,现在女方告男方要求离婚,如果法院判男方与女方属于无效婚姻,房产怎样判,是否判男方没有产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重婚的,属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女方婚后购买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其实,重婚是犯罪行为,但属于自诉案件。

小编结语:很多当事人对婚姻的法律效力缺乏认识,导致早婚、近亲结婚、包办婚姻等情况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偏远地区,这种情况仍然存在。希望本文中关于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怎样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对您有所帮助。无效婚姻法院怎么判,怎样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无效婚姻怎么判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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