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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的处理办法有什么?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核心提示:同居可以分为事实婚姻的同居以及非婚同居,那么它们的处理放法有什么不同吗?同居的处理办法有什么呢?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本篇文章会为大家详细解答。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同居纠纷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同居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同居的处理办法

除了事实婚姻之外,其它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而同居的单身男女关系均为同居关系。依据及相关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均按同居关系处理。

 1、事实婚姻的处理办法:

(1)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同意离婚的,应当判决离婚,反之,则判决不予离婚。

(2)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通常告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关系处理。

 2、同居关系的处理办法:

(1)如果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通常这种情况是靠当事人自行协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2)例外规定,即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还是普通的非婚同居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都应当受理。

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管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明细: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十二条 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第一款情况“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四十六条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第(二)款情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总的说来,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从立法精神的角度看,原则上对同居生活保护力度较弱,实际上也是从立法角度警戒人们严肃对待婚姻生活。但以本律师执业办理婚姻案件的经验来看,随着现代社会东西方生活方式的交融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加大,同居生活方式已经是越来越广泛的存在,并将进一步扩大,由此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普遍,因此重视这种社会现象并从法律方面进行更细致更明确的约束,实在是势在必行。我国现行法律在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网友咨询:婚前同居犯法吗,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吗

婚前同居犯法吗,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同居的处理办法有什么?同居生活能否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全部内容,我们要了解同居的处理办法以及法律对于同居生活的保护还是很弱的。有关同居纠纷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同居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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