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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核心提示: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那么关于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解除的知识您了解多少?为了帮您更加清楚的了解此类问题,婚姻帮为你整理推荐了有关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解除的相关内容。更多事实婚姻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怎样处理事实婚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对于事实婚姻采取以下的态度:在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在起诉“离婚”时,如双方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双方或一方不符合条件的,则认定为非法同居。

这样的做法是对我国婚姻登记未形成制度,事实婚姻大量存在的情况的充分考虑,是符合当时我国的国情的。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这也是对于有了《婚姻登记办法》之后,国家对于公民行为的高一层次的要求,但同时也考虑到了制度刚刚形成,在社会中普及仍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可能要求人们完全做到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事。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对待。这是鉴于《婚姻登记办法》已颁行多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之后,婚姻登记管理已形成完整制度,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进行结婚登记,以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现在再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已不能认定为事实婚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

但对于这种事实婚姻状态的效力否认仍有一个例外情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这一条规定中,法律承认婚外同居关系有一定的法律后果,就是可以使得合法婚姻中的无过失方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在这种重婚问题上承认事实婚姻,是为了贯彻一夫一妻的原则,防止事实重婚对合法的婚姻家庭造成伤害。其目的不再是为了保护事实婚姻了。

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是在1994年2月1日发布施行的。该《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你与你的男友是在1995年认识的,你们同居应该是在1995年以后,也就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所以你们之间的关系已不能算做是事实婚姻关系了。也就是说你们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受法律的保护,你在法律上没有权利要求法律保护你的“婚姻”。所以年轻人在婚姻问题上一定要依法谨慎行事,注意自己的行为一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以便可以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事实婚姻如何解除?

案情简要:某女于2014年5月与某男在双方家乡各举办了结婚典礼,但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女方随男方生活,没有工作,亦对男方工作情况不了解。三个月前,男方因经营的企业巨额负债而跑路,所有财产包括女方现居住的房产悉数抵债。期间,男方以结婚时男方家所收礼金交给女方为名,向女方索要‘救命钱’。婚前,双方购买陆虎车一辆,价值170万元,女方父亲现金方式付100万元,余款为男方支付,车辆上户在女方名下;女方婚前以自己的名字购房一套,首付款由父亲支付,婚后女方按月还贷。现女方想离婚,问如何办理离婚,男方会如何主张财产?

是不是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同居关系 ?是不是可以起诉要求分配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网友咨询:这样的事实婚姻有法律效力吗 ?

双方都是再婚.男方从1967年就得精神病,1972年和前妻离婚留一子有男方抚养。1973年和另一女同居并生一子.女方一年后也发精神病。1975年由双方父母作主,办了离婚手续。母子生活费有男方按月提供。1992年民政以父母作主为由撒销了离婚协议。可是男方在1985年因精神发作,伤害杀死一人,被送进金华公安精神病院。男方在病院整整二十八年。问女方这样的事实婚姻有法律保护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法院既然撤销了离婚协议,那么双方就恢复了夫妻关系,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生活的就属于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

小编结语: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希望本文中关于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解除的知识对您有所帮助。怎样处理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如何解除的相关知识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关于事实婚姻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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