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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婚再婚】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如何继承?

核心提示:现在老年人再婚的现象已经逐渐被人们接受,但随着老年人再婚的现象出现,带来了不少的财产继承分割等问题。为了避免再婚所引发的经济和民事纠纷,一部分再婚者选择了婚前财产公证。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如何继承?下面由婚姻帮为您详细介绍,更多再婚财产继承法律问题,请拨打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如何继承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更好的认识上述问题:

老人再婚,一方婚前财产并非与对方无关

【案情回顾】

2006年3月,已经丧偶三年的凌志峰老人与刘宝兰结为夫妻。至2010年元月凌志峰老人去世,双方并未创造多少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4月,刘宝兰与凌志峰子女就凌志峰再婚前的一栋房屋的继承发生争执。子女认为,刘宝兰只可以参与分割、继承其与凌志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凌志峰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完全与刘宝兰无关,而且凌志峰生前闲聊时曾经多次说过,其死后房屋归子女继承,故刘宝兰无权继承该房屋。但法院判决却支持了刘宝兰参与的继承请求。

【律师点评】

一方面,《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刘宝兰与凌志峰虽是再婚,但并不排除彼此的配偶身份,彼此之间具有当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法》中所指的遗产,并没有就财产的产生时间加以区别,即无论该财产形成于何时,只要被继承人生前所有,死后都应归结在遗产范围。再一方面,虽然凌志峰老人生前可能说过房屋归子女继承,但本案却不具备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因为《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而本案并不存在“危急情况”。如果凌志峰老人有意,则不应立口头遗嘱。

网友咨询:关于老人丧偶后再婚的财产继承权

我爷爷奶奶从84年起就在某单位房所居住。其中母亲于94年去世,后单位实行房改,我父亲等4个子女于97年12月为父亲准备3万元钱准备于98年购房,老人立了收据;并于同月老人立有遗嘱,声明该房子由4个子女共同继承,如再婚则其配偶及配偶子女无权继承并居住该房子。由于爷爷白内障,该遗嘱是由他次子起草,打印后爷爷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以示代表他的意思;且该遗嘱没有进行公证,只有两位跟我们家没有任何亲属关系的朋友进行旁证,也亲笔签名并按手印以示代表。

后,爷爷于98年7月再婚,并于98年9月领到房产证。后于2000年3月去世,期间没有再立过其他遗嘱。去世后因子女工作繁忙,一直无暇处理该房产,故后老伴一直在该房中居住至今。

现在我们有两个疑问:

1、97年我父亲所立遗嘱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如有效我父亲再婚配偶是否对该房子有继承权?

2、如我父亲所立遗嘱无效,该房产应如何分配,我父亲再婚配偶是否有继承权?

婚姻帮律师解答:

首先,你爷爷的这种情况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见证人应当与遗产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之一应当为遗嘱起草人。因此,我认为由次子起草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遗嘱。其次,本案中还涉及房改房问题。实践中,从交付房款到实际领到房产证往往存在较长的时间差距,而法律上认定个人合法房产的依据就是房产证,因此我认为在未领到房产证之前就对房产立遗嘱进行处分,涉嫌无权处分,因而遗嘱仍属无效。98年9月取得房产证是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标志,由于98年7月已再婚,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该套房产应当由老人后来的老伴和子女共同继承,原则上平均分配。但本案中有特殊的一点在于,3万元购房款是子女出的,且老人立了收据,分配遗产时,可要求在老人遗产范围内偿还此3万元。当然,由于未写明收据内容,是否能够要求尚存疑虑。

二、问题补充——老年人如何办理再婚财产公证

1、定继承与财产归属问题

公证处在办理中老年人再婚(大部分都是离异或者丧偶)财产公证时,首先要在通过审查相关资料和询问当事人的同时,弄清楚所公证的财产有没有遗漏继承权方面的纠纷(如一方丈夫或者子女死亡后,所遗留的财产属于子女和其他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否已分割出去),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出具相应财产的权属证明。

2、存在书面、录音和口头遗嘱问题

遗嘱是当事人一方或者是双方,为了在其百年之后防止子女们为其生前的财产发生经济和民事纠纷,处分生前财产的一种保密方式,其法律效力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产生。而中老年人再婚所要公证的财产,往往存在着遗嘱方面的纠纷。

3、负债问题

中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有相当一部分隐藏着债务纠纷,其特点多为建房或者是买房时欠了一部分外债,有些是子女出资等,再婚时有的顾于某种因素,不愿提外欠债务,如果类似问题存在,在因公证时审查不严,再婚后很可能出现债务纠纷,进而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4、及到财产的证据和相关资料问题

办理中老年人再婚财产公证时,承办公证员应当将申请当事人所要涉及到的财产证据收齐,在条件可能时,尽量让双方当事人的子女部分到场,必要时承办公证员也可直接让当事人提供各自的子女情况及联系方式,然后避开当事人向其子女询问情况并作好询问笔录(备查)。

小编结语:我国正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早年丧偶的老人选择晚年再婚以求得生活和精神上的互助。然而,这种选择也导致了不少复杂的法律问题,尤其是遗产继承问题。希望本文介绍的老年人再婚后的财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对您有所帮助,更多老年人再婚财产继承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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