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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

核心提示: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同时收养关系也可依法解除。那现实生活中怎么建立收养关系?如果生活不和又怎么解除收养关系。小编为您介绍了收养关系的成立及收养关系的解除的相关方法,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收养关系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据此规定,收养应当履行如下手续:

1、向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

2、收养人、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

3、可以由公证机关办理收养证明。其中第1及第2项是必须履行的程序,否则收养关系无效。

(二)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关系的解除总的来说是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并履行一定的解除手续,任何一方不得自行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未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回顾: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解除收养关系案,判决解除原告陈某、吴某与被告陈晓(化名)之间的收养关系;被告陈晓每月支付二原告生活费500元。

现年80多岁的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因不能生育,于1959年、1966年分别收养了一名女婴和一名男婴,其中男婴叫陈晓。陈晓长大结婚后,因建房需用二原告宅基地时发生矛盾。此后,双方互不往来,关系进一步恶化。此后,被告陈晓携妻子到大庆打工,并当起了个体小老板。由于养子多年不理不问,两位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陈晓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用。

案例解析:

法院认为,二原告在被告四岁时即收养了被告,将其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尽到了父母的义务。二十余年来,被告对二原告不闻不问,严重地伤害二原告的感情,导致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而且二原告也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因此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的必要。被告作为养子女,经二原告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有经济能力,而二原告现无生活来源,因此被告应给付二原告生活费用。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小编结语:收养关系只有合法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收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收养关系的成立与解除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关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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