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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知识大扫盲 “非法同居”一说在我国现今社会的演变

核心提示:本文探讨的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均未结婚,而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它不包括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同居行为是我国法律所禁止和应予打击的,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其犯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今天就来给大家进行非法同居知识大扫盲,又是也介绍一下“非法同居”一说在我国现今社会的演变。婚姻帮为您整理推荐了有关同居纠纷问题的相关内容。更多同居纠纷的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对非法同居的认识

多数老百姓认为非法同居也是结婚,他们认为只要男方把女方娶进家门就算结婚,至于是否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所谓,在他们心中强调的是结婚的实质要件,所以一般很难接受非法同居的说法。而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不登记结婚就是非法同居(1994年2月1日前产生的事实婚姻除外)。它更看重的是结婚的形式要件。按这种规定,只要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即使不进行结婚仪式,也算结婚。

这就是摆在我们面前很明显的认识上的冲突,哪怕男女双方什么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惟独就缺登记这个形式要件,就属非法同居,“结婚”当事人基于婚姻关系而既有利益和可期待的利益都得不到了。因为一旦“离婚”,不会按离婚处理,只能按解除非法同居处理,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离婚就要按夫妻共有财产来分割财产,而非法同居就不享有夫妻财产分割的权利,一方死亡另一方还不能以配偶身份继承财产,而且他们的子女还都是非婚生子女,虽然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等同于婚生子女,但是现实中存在事实上的歧视。还有很多结果是迥然不同的,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同样的事实,仅缺登记这个要件,结果就大不一样,这样对待非法同居者公平吗?

法律上对“非法同居”的称谓也带有一定的贬义性,笔者认为,鉴于非法同居与结婚往往仅缺进行登记这一形式要件,况且他们也象正常夫妻一样过夫妻生活,生儿育女,不妨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准婚姻关系”。相应地把形成的“家庭”关系也称为准家庭关系,“家庭”暴力也称为准家庭暴力等等。这样的称谓在社会上容易被人接受,也为非法同居向结婚过渡指明了方向。

我国当今法律对非法同居的看法是:这是非法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未办理登记的,劝其应当补办登记。非法同居关系要转变成婚姻关系的条件是补办结婚登记。从这些规定可知,我国对待非法同居现象是允许其补办登记手续的,这是对非法同居救济的一个重要措施。

“非法同居”一说在我国现今社会的演变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非法同居”就如同“非法走路”一样,是个谴责意味夸张的法学悖论。同居就是同居,何来非法一说?遗憾的是“非法同居”的概念偏偏发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于是这个“非法同居”就成了彼时的流行语、成了带有法制魔力的道德大棒,于是几乎所有婚姻规则外的“男女关系”都被社会以“非法同居”的试纸去考量去评判。此前,某些大学还不约而同地出台了“新校规”,给“非法同居”列出了颇具震撼力的罚单。这种因袭古典法律“道德立法”的惯性,在归置现代生活时,越发面目可憎起来,就譬如一个卫道士用纲常伦理称量给现代生活。

韩德云代表的建议可能更是从社会生活规范的角度给我们的法治理念进行了一次纠偏。法理而言,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婚姻法》为私法范畴,比照“对人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自由”的基本法治精神,加上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同居”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只要是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达,对他人对社会无太大危害,属于个人“私生活”范畴,若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应当“千手观音”。事实上,“非法同居”在我国成文法上早就寿终正寝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说“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而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案件,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又重申:“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换句话说,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了,法律抽身而出。

遗憾的是,我们在归置社会生活时,“非法同居”依然频仍地活跃在各种官方话语和民意舞台上。原因无非有二:一是原本法律的过度干涉后又羞答答地改正错误,无法消弭其遗留的社会影响,因此,“非法同居”这个原本不规范、现今已然“非法”的概念还根植在我们的观念中,并以此非正义的底线来裁量“同居”事实的正义性;二是“公权”对“私权”凌越的惯性,“单位组织”经常以超道德的面目插手私权的空间,形而下的表现就是将普通公民的“男女关系”与工作、与社会资源配置无限关联,在这种潜规则下,我们对“非法同居”的舆论审判抱有群体性的诡异趣味。

其实,“非法同居”这一概念的出现,是我国婚姻制度不承认事实婚姻之后的产物,是为了厘清由此造成的刑法与民法在基本概念上的混乱,然而,“同居”作为现代人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和民众应当对个人的意愿予以充分地尊重、乃至适度保护。非法的“非法同居”该关门打烊了,不只是在法律层面,更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毕竟,法的边界是惩恶,而不是疑善。

网友咨询:婚前同居犯法吗,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吗

婚前同居犯法吗,婚前同居属于非法同居吗

婚姻帮律师解答:

当然要看同居的双方的具体情况的,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这样的罪名是属于不告不受理的,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的起诉法院才会受理。 不存在以上情况的话,目前在国内是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小编结语:以上就是“非法同居知识大扫盲   “非法同居”一说在我国现今社会的演变”的全部内容,让大家对非法同居有更加深入的认识。有关同居纠纷的相关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更多同居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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