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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怎么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核心提示: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如果生活中发生分歧想要解除收养关系,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那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是什么?小编为您做了详细解答,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收养关系的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收养关系解除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一)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二)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四)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案例分析

收养女儿后得子

31岁的张红伟,是一家私企的业务经理,有一个5岁的女儿。张红伟的亲生父母都是工人,家境并不富裕,因为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张红伟的亲生父母想再要个男孩,便冒着超生被罚的风险生下了她,却因为她的性别大失所望。张红伟的表叔张建国与妻子结婚多年不孕,见张红伟长得可爱,就提出想要将张红伟过继到自己家中。张红伟的父母没有犹豫,便答应了下来。

1984年10月13日,张建国依照当时的规定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手续,两个月大的张红伟在法律上成了表叔张建国的女儿。

张建国与妻子周蕊对张红伟视如己出,宠爱有加,张红伟的童年过得十分快乐。

1994年8月,张红伟放学时和同学起了争执,同学为此恶意嘲笑张红伟是被抱养的孩子,至此,一家人极力隐瞒的秘密还是被张红伟知道了。知道了真相,张红伟也没难过,因为养父母对她十分疼爱,并且只有她一个孩子,但张红伟没想到,1995年6月,养母周蕊怀孕并生下了一个男孩张强。求子多年加上老来得子,张强成了张建国夫妻俩生活的重心,张红伟时常感觉自己被排除在父母的关爱之外。

签订协议解除收养

为了重新赢得父母的关注,一向乖巧的张红伟逃课、染发、去网吧,学习成绩一落千丈。张建国夫妇几次教育之后发现张红伟没有改变,便任其堕落。

此后,张红伟与养父母的感情越来越淡,初中毕业后,张红伟考上了当地一家职业高中,张建国仍旧照常负担着张红伟的学杂费和生活费,但张红伟除非有事,基本不回家。

临近毕业的时候,张红伟找到了一份公司负担食宿的工作。回家里收拾东西的时候,张红伟和张建国夫妇坦诚地表达了自己想脱离这个家庭的想法。张建国夫妇自知有了张强之后,就没怎么关注过张红伟,同意了张红伟的要求。“养我长大你们也花了不少钱,以后我会还给你们的。”张红伟对此心存愧疚,张建国却挥手表示即便没有这层关系,两人也是亲戚,不用这样见外。当天,张红伟与张建国夫妇签署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

解除收养关系的想法源于张红伟对养父母一直以来忽视自己的怒气,但在心里张红伟还是拿张建国一家当做自己的亲人,第一次拿到工资的时候,留下必要的生活费,剩余的钱张红伟全都用来给养父母买了礼物。每次张红伟来家里,张建国夫妇都热情款待,在张建国心里,多少也有些愧疚。一方感激一方愧疚,双方尽管解除了收养关系,反倒比解除收养关系之前还要融洽。

养女尽孝后获得遗产

2010年2月,张建国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张强在上学,帮不上忙,张红伟主动帮助周蕊照顾张建国,忙前跑后,送饭陪床。几个月后,张建国病逝,张红伟也以家人的身份帮忙料理后世,周蕊看在眼里,念在心上。

2014年2月,周蕊因脑梗被送往医院急救,19岁的张强手足无措,张红伟张罗着大事小事。因为周蕊昏迷,张强对于家里的事又什么都不知道,张红伟掏钱交了住院押金,与护工轮流照顾周蕊,嘱咐张强回去上学。几天后,周蕊病情危急,抢救无效死亡。

张红伟回周蕊家收拾遗物,却发现门锁被换了。原来,张建国夫妇留下了两套房产和50万元存款,张强怕张红伟回来分财产,来了招“先下手为强”。张红伟气不过,将张强起诉至法院,要求作为遗产继承人分割张建国夫妇留下的遗产。

庭审中,张强表示,张红伟已经与张建国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已经不再具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张红伟与张强达成调解协议:张建国夫妇留下的两套房产由张强继承,50万元存款归张红伟所有。

律师说法: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去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是解除收养关系的生效要件之一,没有经过此程序,即便当事人之间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协议离婚的效力,即便双方已经签订了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也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婚姻关系的手续,才能从法律上解除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本案中,张红伟与张建国夫妇之间虽然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但因为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法律上,张红伟与张建国夫妇仍旧是养父母子女的关系。养父母生病时,张红伟也尽到了作为养女的赡养义务,在张建国夫妇去世后,作为养女,张红伟理所当然可以作为继承人主张继承养父母留下的遗产。

值得提醒的是,像张红伟这样经过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即便是在收养关系解除后,依照法律也需要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用。

小编结语:依据我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向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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