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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的条件是什么?收养应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提示: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生活中并不是人人都能收养孩子,收养孩子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小编在下文为您总结了收养子女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助。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一般情况下,收养行为涉及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三方,法律对此三方民事活动的主体条件分别作出了要求。

哪些儿童能被收养?

我国《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是指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和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因为他们已经初步具备了判断、辨明一些事务后果的能力。

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哪些人可以作为收养人?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并且无子女。此外,还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比如收养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有保证被抚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以及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法律对收养人也作出了一定限制。例如,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还需要注意的是,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于办理收养登记程序的知识拓展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网友咨询:收养条件

我想收养孤儿 条件是什么?

婚姻帮律师解答:

1、收养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2、收养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小编结语:现实生活中收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应满足什么条件就介绍到这里,更多收养的相关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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