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暖云婚姻帮
婚姻法律
首页 >> 婚姻法律 >> 离婚 > 离婚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案例】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核心提示:生活中因为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情况随处可见。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协议离婚后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吗?婚姻帮为您推荐一则案例,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更多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最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提供专业、贴身、便捷的婚姻法律服务。

【基本案情】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刘某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因双方认识时间短,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经常因琐事或酗酒后对刘某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某喝酒后又对刘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某离家出走。而后于2008年2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刘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王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

【法院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与刘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王某多次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对此王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未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婚姻帮律师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由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损害赔偿诉请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请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逾期不予支持。需要注意的是“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本案刘某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放弃精神损害请求权,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离婚赔偿的5个标准

1.过错程度

过错程度可以通过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次数和持续时间等反映。这些具体情节反映着其主观恶性的不同,不同情节所造成的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也是不同的,因此所应受到惩罚的程度也不同。例如,过错方肆无忌惮的重婚、与他人同居或经常通奸,屡次劝诫却不思悔改,甚至因婚外恋情采用更加直接、暴力的方式虐待、遗弃受害人,给受害人精神和感情上造成的伤害要远远大于过错方采取隐秘的方式、存有愧疚心理给受害人造成的伤害。

2.认错态度

过错方的事后态度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如果过错方于事后积极承认错误并积极抚慰受害人,努力取得受害人的理解,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必将减少并易于克服。相反,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后过错方仍然态度蛮横,无认错之意,甚至恶语相向,暴力遗弃,则必将加重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要考虑到过错方态度的因素。除了金钱等物质补偿,还可要求过错方采取赔礼道歉的方式,以期更好的达到抚慰受害方的目的。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从一个方面反应过错方的态度。

3.过错方的经济能力

过错方的经济能力是比较容易衡量的一个标准,尤其是考虑到我国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相对偏低的现实,应着重考虑过错方经济能力这一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是同一地区的人,收入也是千差万别的,如果过分拘泥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就是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假如无论过错方的经济能力如何,认定事实就依照约定俗成甚至内部规章径行确定赔偿数额,会导致这样一种后果:富人可以以对其微不足道金额的赔偿获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甚至可以说支付很少的对价,就达到了继续伤害、侮辱受害人的目的,同时受害人并不能因数额较少的赔偿而完全获得心理上的抚慰,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无从实现;而经济条件较差的过错方则可能会因数额巨大的赔偿金而导致以后的生活无法维持,从而对离婚忘而却步,只好被迫维系已经毫无感情的婚姻,无法实现离婚自由的目的。

另外,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也有利于判决的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否则,不顾过错方状况,判以高额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而在实际中又得不到执行,不仅有损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无疑是对受害人的又一次伤害。

4.精神伤害的严重程度

不同性别、年龄段、性格的人对精神伤害的抗击能力和恢复能力是不同的,因此同样的过错行为,在不同的受害人身上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在考虑受害人所受伤害的严重程度时,一般认为,女性受到同等侵害时产生的精神痛苦要大于男性,正值壮年的人比老年人更容易从痛苦当中回复,性格敏感、对感情严肃专一的人更容易受到伤害。这需要在具体案件中,通过对当事人和案情更加深入的了解,才能做出恰当的评判。

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

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不仅影响着一定数额的赔偿金能否达到他(她)的预期,达到抚慰的目的,有时甚至影响到受害人及其子女以后的生活。对于自己经济条件很好,对方经济条件也很好的受害人来说,较少的赔偿数额根本无法满足“抚慰”的需要,甚至是一种嘲讽;而如果受害人自身经济状况较差,主要收入依靠过错方获得,大多数情况下受害人还必须抚养孩子,数额很少的损害赔偿,可能会给受害人及子女以后的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这时,离婚损害赔偿就不应仅限于精神损害赔偿,还应着重考虑受害人财产方面的损失。无论对受害人实质的补偿还是从人道主义考虑,都必须结合受害人自身的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确定离婚损害赔偿金。

小编结语: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更多离婚损害赔偿案例的相关法律问题,请拨打婚姻帮全国客服热线:4006-520-255,我们有资深的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以上知识仅供参考,如有婚姻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有针对性的建议。您可以 在线咨询律师  文章关键词:  离婚  损害赔偿案例        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      协议离婚后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 我有婚姻法律问题咨询>
一键转帖到:

全国优秀婚姻家庭律师(按照帮助人数排序)

更多>>
快速发布法律咨询
4006-188-116 在线客服
  • 服务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立即咨询
  • 订阅号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订阅婚姻宝典

©2008-2017 hunyin163 All rights reserved. 鲁ICP备16004136号-1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